國際勞工組織對南韓「移民工會」爭議案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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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本會策略委員會委員】
有關外勞或移民勞工的勞動權益問題,近年來已成為國際工會關切與努力的議題,其中除了同工同酬、強迫勞動、工時、安全衛生等勞動基準的檢視外,對於自由結社權的實踐,也投以極高的關注。而國際工會對外勞或移民勞工權益的維護行動,基本上仍以國際勞工組織(ILO)8個核心公約為指標。
2009年3月25日,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採納自由結社委員會(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CFA )有關南韓「移民工會」爭議案的報告,要求南韓政府停止以逮捕和遣返手段干預「移民工會」(Migrants Trade Union,MTU)的自主運作。CFA的報告,係對去年12月國際工聯(ITUC)與南韓總工會(KCTU)聯合提出控訴的回應,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採納CFA的報告,被解讀為國際對移民工會的明確支持(unequivocal support),並創下一個先例,有助於全球各地外勞和移民自由結社權的實踐。
南韓「移民工會」創立於2005年,迄今仍未獲南韓勞動部登記為合法工會。南韓政府認為工會組織者是文件不合格的移民勞工(undocumented migrant workers ),其組織工會的權利不在法律保障範圍。「移民工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合法工會身份。2006年2月7日,首爾高等法院以勞動部違反憲法和勞工法保護自由結社之規定,判決勞動部敗訴。全案因勞動部向最高法院上訴,目前仍在審理中。此期間,因勞動部兩次對該會領導人採取逮捕和遣返的打壓行動,引起國際工聯與南韓總工會的關切與介入。
國際勞工組織自由結社委員會(CFA)的報告內容,除重伸87號公約、「1998年right at work基本原則宣言」、2004年公平對待外勞等重要文件的規範,並對南韓政府提出建議「在上訴程序未完成之前,應避免採用逮捕和遣返的方式干預該工會活動」,委員會並將持續檢視全案之發展,於今年11月討論最後處理方案。(資料來源:Labor Start Org )
筆者對本案之討論意見如次:
一、國際勞工組織對南韓「移民工會」爭議案的處理方式,筆者認為受到南韓最高法院尚在審理此案的侷限,難以針對爭訟中的個案加以評斷,這是全球治理機構對各國政府司法權應有的基本尊重。此案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採納自由結社委員會之報告,表達強烈關切之訊息,表面上給予「移民工會」支持,算是對國際工聯與南韓總工會有所回應,但基本上仍維持其一貫謹慎與穩健的基調,並不如外界之解讀為明確支持(unequivocal support),其實際效益如何,仍待近一步觀察。
二、南韓勞動部不同意「移民工會」登記,是否有其他政策考量尚不得而知,但該工會組織者被認定為文件不符資格的移民勞工,則涉及移民勞工身份合法性之審查與認定問題。如果移民勞工身份確屬不合法律規定,可能因此不具居留或工作資格,從而使其組織或參加工會活動之適格性受到挑戰,因此本案首應釐清移民勞工身份之合法性,再確認其依此身份所組織工會的合法性。其次,工會組織者或成員有一部份為不具移民勞工合法身份者,是否可據此否定該工會的合法資格,則涉及移民勞工身份在自由結社權的公平性,這應是南韓高等法院判決勞動部敗訴的主因。本案究竟是南韓政府全面性對移民勞工自由結社權的干預,還是南韓政府對不具合法移民勞工身份的工會幹部的取締,因為資訊不完整,尚不宜遽下評論,此也應該是國際勞工組織處理本案有所保留的原因。
三、外勞或移民勞工享有「依其選擇」「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此為國際勞工組織所揭示的核心價值規範,其中包含對公平、自由、人性與尊嚴的尊重,也表達對歧視、剝奪與不民主的鄙夷。任何政府均應信守與實踐此一國際勞動規範,善盡其國際公民之角色責任。依此一原則來檢視台灣當前的工會法制,筆者認為並未符合國際規範之要求。其一是外勞只有參加工會之權,而無組織工會及擔任工會職員之權;其二是工會法對工會分類、單一性與組織區域的規定,使外勞自組工會的可能性完全被抑制。姑且不論外勞是否有意組織工會,台灣絕對不可能出現類似南韓「移民工會」的組織。
四、對外籍勞工或移民勞工的關懷與協助,如同對派遣勞工及其他弱勢勞工之關注,已成為當前勞工運動的重要使命,此一發展,見諸於歐洲工運的主張,也可以從日本工會的運動中看到突破。換言之,工會已不再將外勞視為破壞工會團結的對立力量,而是在工會組織率不斷下降中應積極拉攏的族群。台灣工會雖對外勞持友善態度,卻維持一定的疏離,雖然這與外勞的管理和外勞本身的態度有關,但不可諱言,台灣工會對外勞的關注缺乏主動性與計畫性,明顯不如勞團與社團,當然更遠遜於國際工會或公民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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