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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勞動脈動22
[ 2009/03/26 ] 非法罷工的代價

                 非法罷工的代價
【洪清海/本會策略委員會委員
 
2006314日,「南韓鐵路工會」(Korean Railway Workers Union)為反對民營化、增加人力及取消非典型勞動的歧視等議題,舉行大規模罷工行動,癱瘓首都首爾周邊的鐵路運輸,造成南韓鐵路公司的重大損失。公司向法院提出求償訴訟。
2009323,南韓高等法院判決「南韓鐵路工會」應賠償鐵路公司近70億韓元(約502萬美金),以補償2006年非法罷工之損失。此一賠償金額為史上最高。(資料來源labour start org
南韓高等法院認為,2006314日的非法罷工是有組織的行動,工會應負擔罷工總損失116.5億韓元)的60%的。至於所謂的損失係依罷工期間固定車次旅客損失量計算。
依南韓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在國家勞動關係委員會(NLRC)介入調解時,應遵守15天冷卻期(cooling day)之規定,停止一切罷工行動。「南韓鐵路工會」違反此一規定,因而被認定為非法罷工。據了解,該項規定因被視為對工會爭議權的不當限制,已於2008年修正,改以「必要勤務」(essential duties)替代,亦即應在罷工中維持略少於半數員工的出勤。
「南韓鐵路工會」曾於2003年進行非法罷工,公司提出賠償訴訟,2006年上訴法院判決應賠償24.4億韓元,如今又遭判決賠償巨款,真如雪上加霜。
以上報導對國內具有如下意涵: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對大眾運輸、自來水等公共服務行業之爭議權採開放態度,不移植美國的冷卻期(cooling day)規定,是值得肯定的正確決定。
 
二、公共服務行業「最低服務」(minimal service)是確保民眾基本生活免受罷工侵害的必要機制,工會應忍受其爭議權受到合理限制,惟勞資双方如因「最低服務」之協商破裂,宜有裁決機制處理。
 
三、對合法行使爭議權之行為,應免除民、刑及行政法之追訴,並排除集會遊行法的限制,是工會必要的保障,但工會應注意其集體行動的合法性。
 
四、社會大眾對公共服務行業之罷工權存有極大誤解與疑慮,將權利與行為劃上等號,不利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之通過,勞政部門與工會應加強社會說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