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2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總雅字第98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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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建請政府應儘速規劃成立「勞工法庭」,選任具有勞動法學認知之法官承審,以發揮憲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最後正義,以落實馬蕭勞工政策主張之承諾,請 研辦。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24屆第8次理事會決議案辦理。
二、經濟景氣不佳,部分雇主常以非法手段逃避勞動法相關應給付之法令責任,因而衍生許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問題,雖經勞工申訴協調或調解,然而雇主掌握了經濟上及管理上的優勢,縱使勞工申訴也得不到雇主善意之回應或遵從法律約制,勞工往往被迫接受低於勞基法最低條件下,隱忍讓步或放棄。
三、勞工行政機關對這些守法之良心善意,只能眼睜睜的看著一個又一個無助的勞工在爭議或調解之後,形成「資方違法,官方沒辦法」,迫使勞工無助的離開,勸其另循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四、然而,勞工在經濟弱勢的情況下,權益受損的勞工依法訴訟還得額外支付律師費、訴訟裁判費等龎大支出,無異是雪上加霜。目前縱有台北市、高雄市及桃園縣等三個地方政府設有勞工權益基金,得以獲得部份之律師費用補助,可是,司法程序之延宕,勞工無法餓著肚子與資方對抗,而卻步放棄者比比皆是。
五、即使勞方提出訴訟欲依法取回應有權益,但因目前地方法院均無設置專責之勞動法庭,訴訟案件收件後,按程序分案,與其也民刑事法官併同審理。不可諱言的,部份法官毫無勞動法學認知,在訴訟審理過程,無力反駁資方攻防論點,勞方訴訟常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而且有些爭議因訴訟標的金額不高,二審就不得上訴,導致許多案件勞方一、二審敗訴機率甚高。
(提案人:桃園縣總工會理事長吳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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