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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案
[ 2009/02/19 ] 修法更改勞健保之職業勞工負擔比例

受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2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總雅字第98030號
 
主旨:當前經濟環境日趨惡化,本國勞工失業率持續上升,建請政府儘速修法更改勞健保之
職業勞工負擔比例,請 研辦。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24屆第8次理事會決議案辦理。

 
二、現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其勞保負擔比例為勞工60%,政府40%,健保費勞工負擔
60%,政府負擔40%,職業勞工之負擔比例偏高。

三、政府救助企業動輒千百億,卻對弱勢無一定雇主勞工,吝於扶持,茲因長期以來,職
業工會收入無固定,更因勞保年金開辦,勞保費率逕自上調1%,增加勞保費之負擔甚鉅,建請政府予以考量修改勞工之保費負擔比例,由6:4比例改為5:5之比例負擔,以照顧減輕職業勞工之負擔。
      (提案人:桃園縣總工會理事長吳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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