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國定假日何必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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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鎮】
今年5月15日立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工法定工時將由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如果雇主違法讓勞工超時工作,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預計有800萬勞工受惠。至於行政院版勞基法修正案中,作為縮短法定工時配套措施的第32條修正案,「延長加班時間從46小時增為54小時」,因遭朝野立委一致反對,目前仍未交付委員會審查。
此次《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系依立院版本審查,其中並未觸及加班時數放寬和既有勞工國定假日的調整問題,也未對縮短之工時定位為休息日或例假。換言之,修正條文僅單純將正常工時從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並不是週休二日,勞工的例假仍維持每七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至於因修法而減少之工時,企業只要遵守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8小時,將如何於工作日中調配,則非法所規範。如企業再採取變形工時的安排,則勞工每週工作天數將更形彈性化,勞工期待與公教人員同享週休2日的願望,其實仍待企業的關愛。
至於勞工國定假日的調整問題,主管機關在修法之前的意見徵詢中,工會大致接受將施行細則所定的假日,除保留勞動節外,其餘調整與公教人員相同,讓全國放假日一致。工會的態度,一則表現出對縮短工時(正確說法應是週休2日)的渴望,願意以調移國定假日換取資方的善意,同時也表現勞工只求平等而非特權的自我節制。然而,此次立院修法可能帶來的的結果,只是讓縮短的工時轉換成延長工時,勞工可能多領一些加班費,卻無法經由上班天數的減少來安排休閒或進修生活。如果把既有的國定假日減少,則勞工每年的總上班天數會不減反增。
日前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邀請勞資團體進行研商,其中除將每週48小時減少為40小時的部份納入延長工時計算範圍,對勞工現行國定假日亦做了調移減列。對於勞動部此舉,本會認為在工時改革尚未全部處理之前,主管機關無須如此急切將勞工多出來的國定假日雙手奉送給企業。雖然修正施行細則是勞動部的職權,但如果將要調移的假日做為勞資協商安排用途(如進修、家暴假、公安意外照護),或以鼓勵企業實施週休二日為條件,豈不更能讓勞工感受到縮短正常工時的政策實益。
總之,勞工的工時受到企業生產與營運型態的制約,也受到經營管理者的態度左右,強求與公教人員作息一致確有困難,但如果企業願意經由人力的合理調配,勞工享受週休二日應非奢望。在企業對勞動成本緊縮的心態未變之前,以2人做3人工作,違法強迫加班的過勞問題,仍然值得正視。在勞工無法享受週休二日的情況下,維持現行細則規定,以多出幾天的國定假日做為補償,其實也算不上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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