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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勞動趨勢11
[ 2015/04/27 ] 從澳洲和美國總工會反對TPP協議談起
從澳洲和美國總工會反對TPP協議談起
【洪清海】
 
澳洲總工會和美國總工會最近反對「跨太平洋戰略經濟伙伴關係協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TPP)的行動愈來愈強烈,而國際工聯(ITUC)也把區域性經貿協議與跨國企業的貪婪(corporate greed)連結在一起,此一發展頗值注意。
 
澳洲總工會反對TPP的主要理由有三,第一是密室協商過程不透明,違反民主機制(secret negotiations,anti-democratic nasties  );第二是獨惠多國籍企業,卻由全民和勞工承擔不利後果,如醫療費用高漲和工作機會流失等;第三是投資爭議解決機制(Investor 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侵害國家立法與行政權力。
 
澳洲總工會以香港Philip Morris 菸草公司為例,指出該公司引用澳港貿易協議中的爭議解決條款(ISDS)控訴澳洲政府香菸包裝法規侵權。工會認為政府基於保護兒童免於菸害而通過「清楚標示包裝法」(plain packaging laws),係政府正當且必要的行動,但菸草公司卻可以依投資爭議解決條款對澳洲政府採取法律訴訟,此舉顯示跨國企業擁有危險的權力來限制政府通過保護消費者、勞工和環境的法律(This will limit the ability for elected governments to pass laws protecting consumers, workers and the environment.)。 
 
2015年4月22日美國總工會(AFL-CIO)主席Richard Trumka出席國會財政委員會聽證,對歐巴馬政府策動國會對 TPP採取快軌程序(Fast Track Process)表示堅決反對,他認為在程序上違反民主原則,而實質上則將損及中產階級的利益,既無助於建立強壯而永續經濟的發展,也不利於新世代勞工的就業。提升工資的經濟策略應是貿易全球化的新趨勢 。好的工作(good jobs)、安全的生產,、(safe products )和乾淨的環境( a clean environment)應被放到全球經濟的核心。
如同澳洲總工會之觀點,美國總工會認為TPP將影響本地和外國投資、財務服務、勞工權利、環境保護、「購買美國貨政策」、消費者安與健康照顧等,協議中的投資爭議解決機制(Investor 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將使國會和政府為公共利益的立法權受到限制。
 
國際工聯(ITUC)則以薩爾瓦多(El Salvador)政府取消採金礦權而遭跨國公司求償3億美元為例,抨擊跨國企業以投資爭議解決機制遂其無盡貪婪。據了解,薩爾瓦多政府經由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澳洲-加拿大的「海洋金礦」(OceanaGold)有污染水源的疑慮,於2008年停止其採礦執照,礦業公司於是向國際投資爭議法庭(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提訴求償,此一爭議已於日前經國際法庭判決礦業公司勝訴。國際工聯秘書長Sharan Burrow強調,國際社會應齊力對抗企業貪婪,並從全球貿易體系中獲得一些平衡和公平(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needs to confront corporate greed head-on, and get some balance and fairness into the global trading system.)
下面照片為2015年3月19日工會代表在華盛頓特區世界銀行總部前抗議薩爾瓦多與礦業公司的訴訟案件。
               圖片來源:網路下載
 
    TPP於2002年由紐西蘭、新加坡、智利三國發起,成員國彼此承諾了高度自由化的互惠待遇,2008年美國加入後成為主導者。目前成員國包括美國、新加坡、韓國、日本、越南、馬來西亞、汶萊、紐西蘭、澳洲、加拿大、墨西哥、祕魯等12國,成員國GDP占全球總量38%。2014年第一季完成第一輪談判,協議內容除了全面降低關稅外,還涉及中小企業、供應鏈、法規調和、勞工、環境等開放議題。相對於政府和大型企業的急切,各國工會大多持反對與杯葛的立場。
 
加入TPP ,一直是馬政府將台灣經貿與國際連結的重要策略,政府透過各種途徑試圖告訴國人加入TPP 對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和願景,卻保留負面的影響性,也沒有認真檢核我們的準備是否足以應付TPP的要求。以服務業開放為例,TPP要求成員國不得限制外國服務提供者數量、服務交易或資產總值、雇員人數等。此外,會員國法規的透明程度也必須提高,法規公布並給予公眾提出評論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40天,涉及技術性貿易障礙的有些更長達60天。對比台灣法規草案的預告期只有7天,與FTA義務有落差。對此,不少學者提出「台灣準備好了嗎?」的質問,政府卻依然無視於現實的侷限。沒有溝通,沒有對話,沒有評估,沒有配套,工會只能沒有選擇的站在政府的對立面,國外工會如此,台灣工會亦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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