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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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創田/國瑞汽車常務理事】
各位滿25歲~65歲之間沒有勞保的朋友們,妳們可知道十月一號就要開辦國民年金了嗎?妳們可知道國民年金是強制加保的嗎?只要沒有勞、農、公保一律強制加保。
政府急於實施國保的真正目的,是在儘早切割3000元敬老福利津貼的『日落條款』。國保的開辦是從此開始讓65歲以下的國民,一律必需按月付費繳錢,日後才有資格向政府領取『老年年金』的權利。換句話說,原來只要年齡等到65歲,不符合排富資格者可以每月領敬老津貼3000元的權利,在97年10月1日起就已經依法停止了。
勞保年金跟國民年金的退休金差別在哪嗎?
國民年金固定投保金額只有17280元。但勞保年金可依你的收入去做調整,投保薪資越高,投保時間越久,自然領的退休金就會越多喔,所以越早加保對您的退休越有幫助喔。
國民年金跟勞保年金哪個比較有利?
國民年金保障少,退休金更少。勞保有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死亡等七大保障,還有職業災害的保障。 國保的各種主要給付權利的情況有哪些呢?
情況一:
若你參加國民年金,繳納國保費至年滿65歲,依然健在時(沒有欠繳記錄),就可以開始領取國保之『老年年金』,得依照下列方式計算年金 ※且無排富條款限制
A式:17280元 × 0.65% × 國保年資 + 3000元=每月可領國保之老年年金。
若你的國保投保年資超過27年,則應選B式計算較為有利。
例如:國保投保年資5年(未曾欠繳國保費)
17280元 × 0.65% × 5年+3000元=3560元(每月可領取之國保年金金額)
繼續領至自己身故為止。
若僅能適用B式:17280元 × 1.3% × 國保年資 = 每月可領國保之老年年金。則計算結果為17280元 × 1.3% × 5年=1123元(每月可領取之國保年金金額)
所以果你有欠繳國保費期間不計入國保年資的情形,或是64歲~65歲有欠繳國保費之記錄,即使已經補繳了,不論國保年資長短,就不能用A式計算。
如果是在98年1月1日之後,有國保年資,也有勞保年資,在年老時領取勞保一次金或勞保年金給付,國保也不能用A式計算。
情況二:
在國保繳費加保期間身故:(即未滿65歲身故)
1.可以領取喪葬費86400元(即17280元 × 5個月)
2.可以領取遺屬年金,但遺屬需要符合請領之資格。(請看附註一資格規定)
即按照17280元 × 1.3% × 國保年資 =遺屬月領年金(若不足3000元則以3000元計給)。同一順位之遺屬增加1名遺屬加發25%,最多加50%。如遺屬尚未符合資格,可以等到符合資格之日起申領,若無遺屬符合資格條件或資格消失時,國保年金權利即已停止。
情況三:
在領取國保年金期間身故:(即滿65歲以後身故)
1.沒有喪葬費可領。(因為已經停止交保費,所以不是國保的被保險人)
2.可以領取遺屬年金,但遺屬需要符合請領之資格。(請看附註一資格規定)
17280元 × 1.3% × 國保年資 × 50%(減半打對折之意思)
=遺屬月領年金(若不足3000元則以3000元計給)。同一順位之遺屬增加1名遺屬加發25%,最多加50%。如遺屬尚未符合資格,可以等到符合資格之日起申領,若無遺屬符合資格條件或資格消失時,國保年金權利即已停止。
情況四:
在國保繳費加保期間身障:
1.發生重度以上身障事故,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時,發給身心障礙年金:
17280元 × 國保年資 × 1.3%=月領身心障礙年金(若計算結果不足4000元則以4000元計給)。但是,如果有欠繳保費紀錄、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者,就沒有4000元之基本保障。
『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之比較表
勞保年金問題
老年給付年金化對於未來面對少子化社會衝擊,有一定的穩定作用。但是勞保年金也有一些值得大家深思的潛在問題存在,茲就各項問題分析如下:
選擇勞保年金最大的效益是:你必須活得夠久!如果你活不了那麼久,年金對你來說就毫無意義。
A:勞保舊制的勞保老年給付(前3年平均投保薪資)一次領[目前勞保制度]
例:
以目前制度,勞保老年給付最多可領45個基數(投保年資滿30年),投保年資滿30年加上60歲以後還有投保,最高才有領到50個基數的勞保老年給付,我來幫你分析一下,你有勞保年資滿30年,38年次(滿59歲)舉例:參加勞保年資累計滿30年,最後3年的平均投保薪資:43, 900元
(前15年 × 1個月)+(後15年 × 2個月)=45個月
43,900元 × 45個月=1,975,500元 (核給之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給付標準:
1. 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包括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1年計。
3. 被保險人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於退職時依上述第1、2項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資格於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 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戶籍謄本正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身分證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
3. 符合前述請領資格第5項者,須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 領取老年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老年給付申請書「退職日期」欄請確實填寫,該日期應為被保險人從事工作最後1天之日期。
3. 老年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住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4. 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惟再受僱得依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5. 被保險人在民營企業間調動加保滿25年退職時,若最後服務單位一次發給其滿25年年資之退休金或資遣費者,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請領老年給付。若最後服務單位因財務困難或其他原因未能一次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請領老年給付:
﹝一﹞被保險人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調,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取得執行名義者。
﹝二﹞被保險人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調,取得雇主承諾之債權証明者。
﹝三﹞被保險人逕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取得執行名義者。 另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參加被裁減資遣續保時,因故未能取得資遣費且有上述3種情形之一者,俟其在民營企業間加保滿25年時,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請領老年給付。
6. 被保險人在原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加上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由委託團體加保,或以個人為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合計滿25年時,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請領老年給付。
7. 被保險人請領之老年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老年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被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書(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應加蓋被保險人私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背面以免散失),且於給付申請書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將老年給付匯入投保單位帳戶歸墊。
8. 由本局代算勞保補償金及加註存檔之被保險人,如再加保至退職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本局應另函請原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其已領勞保補償金之法令依據,如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規定發給補償金者,本局始得依法由老年給付中代扣原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
9.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1條規定,被保險人年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計算5年核給老年給付。
B :或選擇新修訂的勞保年金
勞保年金的所得替代率 ( 所得替代率 = 將「退休後每月所得」除以「退休前每月收入所得」的比例 ),目前立法院通過為每年1.55%,也比國民年金1.3%高。
*勞工於60歲時,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假設選擇領「勞保一次金」最後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2,000元。
*假設選擇領「勞保年金」用最投保高的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2,000元。
*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1.55%,以活到平均餘命至82歲為計算基準。
勞保保費將從勞保年金開辦日起,逐年調高勞保費率至13%,換句話說,勞保費自民國98年度以後,每年保費會越來越貴如下表:
例:
領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其直系親屬或配偶是否可領喪葬津貼?
勞保62條(被保險人的父母....死亡)照樣可領 父選勞保老年金金,領年金期間死亡 子在父死亡時,是勞保被保險人,依法(62條)照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一、
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2、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3、提出放棄請領書。
4、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他的父母若年齡55歲以下,且月收入在17280元以下就符合第2順序受遺屬年金資格者,他的父母是可以請領的。
二、
配偶55歲後可以主張請領,則原來已經在領遺屬年金的他父母(第二順序)改為他的配偶(第一順序)請領;若他的配偶沒多久死了,若父母再符合請領條件,就可以再由他父母請領遺屬年金。
三、
遺屬津貼您可以把它看成「遺屬一次金」的意思,所以只要是遺屬就可以領回,而誰最有資格領呢!所以就是看第65條規定的順序來領。沒有年齡的限制的。
遺屬年金是設計為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年金,而即然是年金就是要有所限制(像是「年齡」、婚姻續存時間、月收入、是否在學…等限制條件),所以是有年齡限制的(不能七少年八少年就讓人開始領遺領年金的),而領的順序也是用第65條規定的順序來領。
四、
只要配偶是存在的(不管條件是否已符合),後順序的人都不得請領。
等到配偶可以領時,若配偶領不久就死亡,就誰也不能再請領了。從此絕緣了。
這就是勞保與國保遺屬年金最大的差別了。
五、
在勞保應該叫「喪葬津貼」,在國保叫「喪葬給付」其是意思都是一樣的。
都有說到「是要在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所以那是要在加保期間才可以請領的給付項目。
而勞保及國保是不能重複加保的,所以在加保國保期間就因為死亡領了一次喪葬給付,就不可能再度加入勞保了,所以更不可能有再度領取到勞保的喪葬津貼的事情發生的。
請領一次金與年金的比較:
一次請領:投保薪資 ( 3200 × 45 ) = 144萬元
年金:
55歲月領→32,000 × 30 × 1.55% ×(1-4% × 5) =11,904元
領8年1個月即144萬3,360元
(14,880 × (12 × 8+1))
最難的選擇有兩種:一是身體健康沒錢花,二是來不及花錢又帶不走。
請領選擇跟個人經濟狀況、身體健康、投保年資等有絕對關係,所以慎選才能享受人生遺屬年金的意義是在於長期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所以不是每位家屬都可領的,一定要符合遺屬的資格喔!
1.首先您要知道-「遺屬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2.接著您要符合-「遺屬資格」:
(1)配偶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是如果您是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是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17,280元)之子女,就不在此限。
B、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17,280元。
(2)子女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
(3)其他如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也要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所定的資格條件喔!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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