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派遣保護法之使用人數上限規範的立場及主張:
桃園縣總工會 理事長 曾榮祥
台 灣 總 工 會 副理事長 0932-268280
103.09.03
- 國家制定勞動派遣保護法律之目的及本質,在於遏止派遣勞動形態的過度使用與濫用,其立法本意不應是容許擴大派遣勞動之行為,而是基於善盡國家責任,保護基層勞工免於不安定就業,及阻止勞動力遭人力派遣公司多一層的商業利益剝削,對弱勢勞工所做的保護措施。而且派遣勞動之使用原則上,應基於臨時、短期需要的暫時補充性,而非替代性之原則。
- 資方團體要求增加派遣勞動使用之人數比例,其真正背後原因與目的,大家都心知肚明,並非屬於勞動力的短期性或臨時性之需求,而是勞動力成本的降低及彈性運用之方便性,坦白說,企業只是想利用派遣勞動來卸除、解離企業原本應負之勞基法責任及勞保、健保、勞退等之企業社會責任負擔。企業勞動力若真的有短期性、臨時性之需要,勞基法本來就有「定期契約」制度可以解決,實無需透過派遣勞動形態方式僱用。
- 勞動部原訂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不能使用派遣之行業採取負面表列,即已採取從寬原則,只限制(1.醫事人員、2.保全人員、3.航空人員、4.漁船船員以外之船員、遊艇駕駛、動力小船駕駛及助手、5.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6.採礦人員)六種職業不能使用派遣勞動,對行業別限制使用派遣勞動,已經是大開使用派遣勞動之前門,所以才在使用比例上限縮在3%。政府若又在原訂的使用比例限制上鬆手,將來派遣勞動形態等於是如脫韁野馬,政府更無力攔阻控制及管理。
- 政府為了資方,已經打開各行各業皆可使用派遣勞動的前門,若又放寬使用比例3%之限制,每退讓1%,全國就等於增加可用派遣勞動人數至少10萬人以上,政府有必要為了部分資本家的「無良企圖」,為了解離雇主的企業社會責任及躲避勞基法規範的責任轉移轉嫁,有必要因為非常態的勞動樣態,去配合放寬限制嗎?
- 台灣企業使用派遣勞動已久,部分企業已經嚐到派遣勞動的「便宜又不必負責」的甜頭,正在逐漸擴大氾濫使用。但長期以來,國內勞工團體缺乏「立法限制」之共識,再加上政府主管部門長期故意忽略怠惰,也無力行使積極的管制作為,以至於多年來一直讓派遣勞動在無法可管的模糊空間下,任由部分企業浮濫的長期使用,如今政府意欲立法控制限縮,對於已經「嚐盡甜頭好處」的資方,當然不想失去既有的甜頭而反彈,但請政府官員想想,資方「嚐盡甜頭好處」的背後,是犧牲多少的受派遣勞工無法穩定就業及勞力工資所得被從中壓低,轉為要派公司每月所謂的「行政管理費」或「服務費」的利益剝削,派遣勞工的辛酸血淚,確實在無法可管的困境中,有苦難言。
- 回顧已往,經濟成長的好處,幾乎全然落入資方口袋,勞工薪資停滯,所得無法成長,生活物價連漲,貧富差距拉大,派遣勞動若不積極立法控制及限縮,派遣勞動的態樣將更為惡化難止,並將禍延新世代的勞工,可能淪為長期的「窮」與「忙」。
- 而且,使用勞動派遣人數越多的血汗企業,也無助於台灣產業的競爭力提升與發展機會,放寬使用比例,只是讓「無良企業」拿來對付「優良企業」的不公平競爭,政府要以此縱容「助紂為虐」的方式,繼續拖累台灣的企業與勞工,讓大家一起跌入「向下沉淪」的深淵嗎?
我們的立場:
- 使用派遣勞動3%之限制,我們勞工團體絕不同意放寬或增加。
- 如果政府屈就資方訴求,自毀「原有草案」之限制使用比例在3%以下之立場與承諾,除將擇期號召動員勞工上街進行抗爭之外,並將對於日後通過支持放寬使用比例之政黨候選人,進行全國工會串聯反輔選宣傳,呼籲全國勞工全面抵制惡質政黨之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