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勞工權利成為公民權利(Making workers’ rights a civi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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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
1963年,美國工會與公民權利運動組織一起在華盛頓特區發起「為工作與自由」(for Jobs and Freedom)大遊行,促使國會立法禁止基於種族、性別、宗教和族裔的就業歧視(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如今事隔半個世紀,美國國會民主黨議員Keith Ellison再提出一項關於「反各種族組織工會之新形式歧視」(new form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rkers of all races who try to form a union.)的法案,主張將勞工組織工會進行集體協商的權利視為公民權利,再度將勞工權利與公民權利加以串聯,此一倡議頗值玩味。
如眾所知,「美國勞工關係法」(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對勞工組織工會之權利已有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參與工會組織活動而解僱,但因罰則太輕,且縱然贏得訴訟,也只能回復原職和取回應得薪資,因此資方經常採取技術性的違法手段解僱工會帶頭成員,造成寒蟬效應,也讓工會組織率不斷下降。目前美國工會組織率僅剩12%,其中私部門則降至7%,工會組織面臨邊緣化的窘態。相對於工會權利的弱化,美國公民權利則得到更進步的保障,對違反公民權利法令者可以訴請聯邦法庭法律調查,提出補償和懲罰性賠償,贏得訴訟還可請求律師費補助。在勞工運動與公民運動分流之後,兩者榮枯大不相同。
實證研究發現,美國工會組織率的下降和集體協商功能的弱化,與美國薪資成長停滯呈現正相關,也是當前美國出現嚴重經濟不公平(economic inequality)之結構性因素之一。當經濟不公平已侵蝕到中產階級的生活安定,就可能出現勞工運動與公民運動的合流的契機,但不同的是,半世紀前工會是公民權利運動的主力,是型塑民主架構的強健肌腱,如今則迫切需求來自公民團體的有力加持,可真是時推勢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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