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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12/09/27 ] 基本工資調整添變數

【黃英華/桃園縣總工會總幹事】

由勞資學政四方平台組成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1年8月9日在行政院勞委會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勞方團體依照內政部計算的最低生活費、物價指數、整體薪資漲幅、經濟成長率等算法,分別提出要求基本工資應調到1萬9366元至2萬3151元,時薪部分則是要求調到每小時115元至127元不等。但資方團體則聲明堅持反對調漲,最後由會議主席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裁決敲定漲幅。將基本月薪由1萬8780元調整至1萬9047元,增加267元,時薪則由103元調整至109元,增加6元,預計明(102)年1月1日生效。但全案送交行政院核定時,遭行政院政務委員高調聲明反對調整,並以經濟景氣不佳為由出面力阻。復據報載基本工資調整案,不僅院長陳沖藉詞拖延未立即批示核准公文,包括多數的財經首長,以及負責協調的政務委員管中閔都堅決反對此刻調漲基本工資。政院高層也指稱,「勞委會送上來的基本工資調整案,不見得要照單全收」,以此暗示明年基本工資案極可能出現變數。
 
面對國內物價翻漲,勞工必要生活增加薪水變薄,基本工資調漲案卻傳出生變。對於國內基層邊際勞工薪資在基本工資邊緣掙扎的約180萬人而言,每月僅增加267元,還被扣上影響國家經濟發展的大帽子,真是不知道該怎麼承受官方的這種荒謬思考邏輯。其實工商團體背後的另一個目的是希望政府部門同意,將外勞工資與基本工資脫鉤,工商團體認為調整基本工資讓外勞同樣受惠,實無必要也會增加企業之外勞僱用成本,惟因政府必需遵守國際公約規定及重視勞動人權考量,迄今外勞仍適用勞動相關法規。更由於許多企業因招募勞工之薪資偏低或年齡篩選因素而招不到足夠人力,反而據此極力要求政府應允許增加僱用外勞比例放寬至40%,卻又不想因基本工資之適用於外勞,所以一再向政府陳情以景氣不佳為由,堅持反對基本工資調整及要求擴大僱用外勞人數比。據此,即可看出工商界團體建言反對之背後玄機與目的。
 
但看看所謂的基本工資定義,它係指一個勞工在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出勤工作(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休假日出勤工作加給的工資),其一個月的所得之報酬,不得低於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因此凡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定義之項目,均可納入。復觀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定義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所以基本工資並不是勞工的底薪而是全薪面對油電及物價上漲,對弱勢邊際底層勞工而言,透過政府調整基本工資,其實還是有些許助益的。尤其對於受僱於時薪制之部分工時勞工來說,不論所屬企業賺多少錢,企業對他們的時薪計算方式,幾乎都是僅願以政府公告的最低時薪計給,他們毫無議價協商餘地,政府規定時薪金額,個別勞工雖無力向上爭取較優之時薪工資,至少可以免於遭到下殺剝削的命運,而能保有最低限度的時薪工資保障。
 
因此,政府出面公告訂定基本工資一定之金額是政府出面保障社會最底層邊際勞工之最低基本生活需要,具有社會性照扶及均衡性之目的,而且英、美、法、日、韓、菲律賓及中國大陸與其他世界各國等,皆明訂有最低工資制度,只是公告調整最低工資之計算方法或時間上各有不同,但都是為了維持社會安定發展的必然基本措施。而且基本工資的性質類似屬於維持「基本生存水準」的「價格下限」,並非全然是勞動市場自然決定的工資水準。而且事實上僱用「低薪邊際勞工」的企業或廠商,並非以往經濟學理論中的「邊際廠商」或是「最微利」經營者,他們只是因為在生產或服務過程中,已經徹底落實自動化、標準化、規格化及可彈性化的作業,根本無需有經驗、有技術的勞工即能上場作業,企業僅願意以低月薪或以時薪制僱用邊際勞工的目的,係著眼於「更高的獲利與更低的勞務成本」,並非因企業微利經營而付不起較高之工資,更不致於因為調整基本工資就會負擔不起而將邊際勞工解僱或因此而使企業隨之倒閉。部分媒體報導、立委質詢、及經濟部官員反對基本工資調漲,認為經濟不景氣期間調整基本工資會不利於邊際勞工就業,其思考邏輯恐已與台灣經濟社會發展實況脫節。
 
因此,政府不能僅以勞動市場供需法則或經濟發展利益為著想,藉詞拖延或不調整基本工資。而且我國許多社會福利制度之救助金額或是司法權益訴訟請求標的計算基礎,皆常以引用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做為給付依據或是請求之參考。政府若因工商團體訴求或經濟景氣疲軟而不同意調整,一方面是失信於全國勞工大眾,另一方面也是對社會底層民眾,面對生活物價上漲之事實等於是另一種變相的生活壓迫。更何況經濟景氣的榮枯與基本工資是否調整本來就無關連,政府即使宣布不調整,也不可能因此而使經濟情況驟然變好起來,只會凸顯官資聯手打壓勞動條件不遺餘力的負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