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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師:自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為每週40小時;公司正常工時安排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出勤八小時;請問星期六出勤加班8小時之工資,是否應計給「8小時工資+(2小時*1.33+6小時*1.66)」,或僅計給「(2小時*1.33+6小時*1.66) 」。(詳:備註法規內容)。
備註:1.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一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做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本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1-11 18:59:35 【本會答覆】
一、所問的問題是修法後很多企業和勞工可能會爭議的問題,而問題的根源則來自法規僅縮短每周正常工時,卻未規定週休二日,因此每週例假仍維持一日。企業如配合法規修正而採週休二日,則例假之外多出來的休息日,勞工並無出勤義務,而其薪資則已包含在月薪之中(即雇主仍應給薪,不得減少勞工原本工資)。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當日加班,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應視為正常工時之外的延長工時,宜按勞基法24條延長工時標準給付加班費。
二、本問題尚未見勞動部解釋令,本會無解釋法令之權限,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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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 ] |
取消特別休假!! 發表時間:2015-12-31 14:3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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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日前開會宣布:
3.105年很快的要來臨了,新的一年公司將實施週休二日,一年將增加28天休假日,在不減薪的考量下,取消全年特休假及二、三等親逝世喪假、及所有的請假都含星期休假日連續記之,不得投機跳躍式的請假。上班日請假可以休假日上班相抵。
4.105年全年休假日如下:(1)元旦一天 (2)除夕一天 (3)春節五天 (4)228紀念日一天 (5)清明節一天 (6)勞動節一天 (7)端午節一天 (8)中秋節一天(9)國慶日一天,以上休假日如與週休二日重疊不另補休。
這樣規定是否可行呢??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1-05 15:34:16 【本會答覆】
2016新年如意!有關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一、此次勞基法修正縮短每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有助於企業採取週休2日,讓勞工的工作與生活維持平衡,但勞工過去的國定假日則配合減少,除保留勞動節外,與公教人員完全相同。
二、至於貴公司以實施週休二日為理由取消員工特別休假和部份法定喪假,顯然與法令規定不合。建議貴公司最好詢問當地勞工行政單位,以免將來受罰。
三、國定假日與例假重疊依法應補休,但與週休日重疊是否補休,法令並未規定。總之,與公教人員相同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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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休假日(指的是國定假日、特別休假),若真有出勤工資為加倍發給。但若為不是這些假的休假出勤就法規上的規定就是只有前二小時加給0.33,二小時以後的加給0.66,是這樣嗎?目前法令的規定?
不是例假日、休假日(指的是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的假是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1-05 15:32:30 【本會答覆】
一、延長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因雇主要求而給付勞務的時間,其給付工資的標準在勞基法24條和39條、40條已有明文規定,其中正常工作日和例假、休假及天災事變的加班費並不相同。
二、至於法令對每日和每月延長工時的限制,則規定在勞基法32條第2項。
三、企業因實施變形工時(勞基法30條第3項),勞工每日正常工時因此而變動,就不能以每日8小時認定為正常工時,請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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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 |
薪資問題 發表時間:2015-12-21 20: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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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本為12小時,月休六天,為因應明年周休二日跟上班8小時,減少薪水
算法是底薪+職務加給,扣掉多休的兩天跟少上的時數,變成明年的薪水,這樣的計算方式合法嗎?而且明年也沒有額外得職務加給了,說是固定薪資的關係,這樣合法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5-12-22 09:24:51 【本會答覆】
一、明年元旦實施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除非公司採取變形工時,否則勞工每月應有8天休息,最重要的是,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縮短,雇主不得因此減少工資,此為勞基法修法之明文規定,您公司藉調整工時進行減薪,可能會有違法的問題。
二、至於職務加給部份,係依擔任職務而給付,如未擔任該項職務,則無職務加給問題,但如職務未變而公司單方決定取消,可能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應經勞雇雙方協商。
三、總之,判斷公司是否違法,必須就工時變更後的薪資結構和標準來判斷,您提供的資料不夠完整,尚無法直言公司違法的內容,建議在公司明年依新標準給薪時再依實際數字變動資料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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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是中央人資所研究生
目前“綠色經濟與人力資源管理”指導教授欲探討亞洲國家工會相關議題作為專題研究,
不知貴單位能否提供亞洲國家近十年的勞資爭議事件數、勞資爭議事件參與人數,及工會密度此三數據!
感謝貴單位的協助與支持!
中央人資所研究生:黃繪芸 林毅豐
指導教授:李誠 |
[ A1. ] |
回覆時間:2015-12-11 12:43:31 【本會答覆】
很抱歉,我們沒有完整的資料,建議您可以上ituc或勞動部網站(統計司或綜規司連結各國資料)查詢。 |
[ Q6. ] |
職場霸凌 發表時間:2015-12-04 17: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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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請問一下有關於職場霸凌的問題~
我是一位網頁介面設計師,每次設計完後就會轉到工程師手上繼續製作,公司裡有位工程師常喜歡批評我的設計,有時會講的非常難聽,甚至還打在文件上發到公司群組,且講得非常難聽並直接的沒經過我同意改我的東西。他時常在座位上大罵我的設計,由於位置相近,所以我也會一直聽到他在批評我的東西,已經有像上司反映過,但他依舊如此,請問這樣算是職場霸凌嗎?我是否有其他方式能夠申訴或者提告,感謝您撥空閱覽,感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5-12-11 12:41:04 【本會答覆】
職場霸凌是一件很令人難過的事,對個人和公司都會帶來負面作用,但很多公司都把職場霸凌看做人際磨擦,而目前勞工法令也沒有明文規定處理方式。從您描述的狀況來看,還無法判斷是否構成公然污辱,建議您最好多蒐證,並查閱公司的工作規則,再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最重要的是,不要因此失去自信,這是給霸凌者最好的反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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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企業部分員工發現企業公會之理監事與資方有所掛勾 ,
而擅自修改勞動條件 , 目前部分員工有意停權產業工會並拒繳會員費 ,
請問如此是否仍可享福委會的相關輔助
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5-12-02 09:41:59 【本會答覆】
一、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規定,每月於每位職員、工人薪津內扣提0.5%為福利金來源之一,故勞工是否參加工會應與得否享受福委會補助無關。但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係由福委會負責,而福委會之成員則以工會為主體,故未參加工會者可能較無機會參與職委會運作。
二、目前企業工會組織和運作不易,如其服務不佳,建議從內部改革,退出或拒繳會費只會讓工會更弱化,對勞工權益更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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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 |
工資以外的福利 發表時間:2015-10-29 13: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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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在台灣工作,除基本工資外,有什麼勞工福利是僱主一定要提供? 如要交勞工保險、醫療等,會在我工資內扣除嗎? 比率是多少?
請提供詳細資料。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5-11-04 07:46:18 【本會答覆】
妳的問題範圍太大了,無法詳細提供說明,請向政府單位索取法規或上網查詢。台灣除對勞動條件(工資、工時、休息、休假、退休等)在勞基法有詳細規定外,還有勞保健保等法令規定。至於薪資扣除部份,主要在勞健保,員工負擔為保費的20%,至於保費多少,則以薪資乘以費率而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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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闆沒有告知特休詢問了也沒有特別的回應但排休了卻被扣錢
2.下班後打卡卻被要求留下講話開會卻沒有算錢還要被說是義務
3.當月有上滿一開始面試時所講的時數之後刻意排休假卻被告知會被扣錢因為要以公司為主 |
[ A1. ] |
回覆時間:2015-11-04 07:45:20 【本會答覆】
1.特休係依年資累計而有不同日數,如已符特休資格,則應由勞僱雙方協議排休日期。依約定之特休日期休假,公司不得扣薪。
2.勞工下班之後即無提供勞務之義務,開會應屬工作時間,勞工應在開會後再打卡下班,才能真實反應勞工的工時,如下班發生職災,也才能確定通勤合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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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公司今年11/01滿五年, 依據勞動基準法: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我應該算是今年滿5年, 請問公司應當給予我14天假期? 還是應當按照當年度按比例給予? 或者應當於我滿5年的11/01 將剩餘4天給予?
感恩 |
[ A1. ] |
回覆時間:2015-11-04 07:43:44 【本會答覆】
勞工特別休假係依年資累積而有不同,其年資起算係自受僱當日起算,但受僱之日如非在年度伊始,則會出現如你情形。應如何解決此一問題,法令並未規定。參照勞基法所規定「每年應依……」之文義,及參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應該以年度為起迄,以利特休之安排。至於是否按照當年度比例另外給予差額日數,法令並未規定。依你年資滿五年之日為11/01,與年度開始僅差2個月,是否要向公司爭取,請自行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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