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資格審查與勞保查核
|
【洪清海/本會顧問】
近來,許多基層職業工會對勞保查核頗有微詞,認為勞保局對職業工會不夠尊重與信賴,查核的動作像警察抓小偷一樣,讓職業工會頗為不悅。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既然勞保局如火如荼進行查核,部分職業工會的回應之道就是暫停受理新會員的入會申請,以免成為勞保局的查核對像。工會暫停召收新會員,固然會減損會費收入,至少不必應付查核,這是工會最直接的想法,但如此一來,卻衍生勞工入會與參加勞保權益受損的法律問題。
勞工有加入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為現行工會法定事項,工會對於入會資格與審查固然可依章程規定辦理,但對於符合資格之勞工入會申請,則無任意否准的權力或正當性。而依勞保條例第6、7、11條之規定,職業工會應為入會勞工辦理投保手續,使其會員成為勞保被保險人,獲得社會保險之保障。職業工會如未依規定辦理,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則有罰鍰與賠償勞工損失之責任。
基於前述,職業工會以暫停新會員入會申請與審查,作為對勞保查核的消極抵制,不僅在情、理、法上都不具何適當性,也有衍生賠償風險的可能性,不值一試。然而,就現象與問題的背後因素來分析,我認為有若干面向是值得討論:
一、職業工會之分類因產職業分類標準表之細化而零碎,從而其章程對會員資格的規定已割裂職業與技術的完整性,造成勞工入會選擇的迷惑或錯誤,並可能衍生是否從事「本業」的認定疑義,甚至造成勞保給付上的問題。
二、職業工會對申請入會之勞工,依其章程規定程序或授權,進行資格審查或實地查訪,據以決定准否入會及為其辦理投保手續。但各職業工會對此一程序的操作寬嚴不一,有些職業工會不僅來者不拒,甚至於登報招攬;有些工會則有選擇性,對於有熟識推薦者所介紹的入會申請案件從寬處理,對於陌生者則又過度把關。另外,因爭奪會員代表選舉而製造「人頭會員」,也是常見之情。因此,整體而言,職業工會在會員資格審查作業上,不管是程序或實質的規範,都有檢討的空間,也因此留下勞保查核的必要性。
三、勞保查核的法源來自勞保條例第10條第3項之規定,並於同法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拒不出示投保資料的罰責。因此,勞保局對職業工會有關會員名冊、出勤工作記錄及薪資帳冊等資料的查核,自有其職權,職業工會對此都能理解與配合,惟對於查核對象的選取、標準的說明、技巧與態度的表現,以及後序的處理等,都可能影響工會對查核的認知與觀感。其次,勞保條例規定查核對象為投保單位,有出示相關資料之義務者限於投保單位,勞保局是否得以逕向會員查核,從而決定其投保資格,不無商榷之處。
四、勞保對投保資格的審查,基本上採形式審查方式,但對給付申請案件,則於必要時進行實質查證,因此造成投保多年後因申請給付而被取消資格,此一時間的落差,造成繳費已久勞工的不滿和工會的困擾,這是長久以來的問題,因此,對新入會與新加保的職業工會會員進行投保資格查核,有助於問題的及時處理,但如對投保已久之會員查核,則宜考慮社會保險覆蓋不足所生職業工會掘起的歷史背景,對歷史的共業應有幾分包容,實不宜過度苛責或細究。
綜合上述,我認為職業工會不宜對勞保查核過度反應,更不應以暫停入會申請方式阻礙實際從事本業勞工入會權利,換個角度看問題,或許勞保查核有助於工會確保會員的同質性,並防止日後的無謂爭端。而勞保局對職業工會的態度,如果能以公私協力的觀點視為勞保治理的伙伴,當能獲得職業工會更正向的評價。至於目前勞保查核所引發職業工會暫停入會申請的問題,勞委會或勞保局則應行文各職業工會改進,以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