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新聞稿
[ 2010/06/02 ] 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勞動三權邁入新紀元。

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勞動三權邁入新紀元。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0-06-01

業務單位:勞資關係處

立法院今天(6月1日)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未來勞工朋友在組織工會爭取勞動權益時,除大幅放寬團結權之限制外,對於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將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裁決機制,落實工會幹部及勞工遭遇不當勞動行為之保障,以強化勞工團結權之行使。

工會法是勞動者實踐團結權之基石,該法自民國18年公布施行迄今,歷經80年未作大幅修正。為因應世界組織工會潮流,同時配合國際勞工公約之精神,擴大賦予勞工團結權之行使,工會法之修正是一項刻不容緩的重要工作。

勞委會成立後即進行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勞動三法檢討研修工作,以落實集體勞資關係之發展,期間歷經許多折衝、協商及努力,終獲朝野各界對工會法修正條文之共識,實屬不易,同時也完成馬英九總統在競選期間所提出之「保障教師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協助工會團結與改革」、「企業內工會組織得擴大組織範圍」、「企業工會組織團結化」等勞動政見,逐步實踐尊嚴勞動之理念。

本次工會法修正條文共計49條,其中新增13條、刪除26條,主要修正目的即在解決現行工會組織發展的問題,例如限制部分勞動者之團結權行使、工會組織架構缺乏彈性、勞工團結權保障不足、工會財務管理機制未臻健全等多項問題。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明確保障勞工及教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明訂教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但基於我國學校設置環境,明定教師得依其需求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另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範教師不得罷工,以降低對學生受教育之衝擊。

二、明定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態樣
為加強保護勞工加入、籌組工會之權利,明定雇主妨害工會組織、運作及對工會幹部知不利益對待等不當勞動行為態樣,並另訂有處罰規定。

三、擴大勞工團結權行使
明定工會類型及其組織範圍,促進工會組織發展,未來配合團體協約法之誠信協商義務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仲裁及裁決設計,各類型的工會均能為其會員爭取勞動權益,同時工會的組織程序將更加簡化。

四、工會理、監事選任、解任及停權等規範由工會自主決定
工會藉由章程將其理事、監事選任、解任、停權予以明定,透過內部民主方式處理,讓工會內部運作更加順暢。

五、工會結盟、內部組織,由工會自主決定
工會為爭取相同議題之影響力,或基於某種特殊原因而需結盟,得由工會依其需要自行結合;至於工會內部組織,則由工會依其需求,自行設置。

勞委會主任委員王如玄特別感謝立法院、工會團體及各界此次對工會法修正草案的支持,在歷經多次立法院會期的審議,終於能在今日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讓攸關集體勞資關係發展的勞動三法能同步施行,完整保障勞動三權,未來勞委會更將關注集體勞資關係之發展,以期建構一個符合人性、平等、安全、尊嚴的勞動環境。
勞委會表示,工會法修正通過後,未來勞工可更加自由及有保障地組織及加入工會,配合團體協約法透過強制協商規範及誠信協商機制,有效提昇勞資雙方對團體協約之協商意願,並搭配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之裁決機制,有利建構勞資自主及自治精神,讓集體勞資關係更加和諧。

新聞稿及照片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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