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推動「安胎休養請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落實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政策。 |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0-05-07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勞工保險處 勞委會今日舉行「職場友善 媽媽心安」慶祝99年母親節記者會,會中宣布「安胎休養請假」正式上路,以及公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實施屆滿一年的實際辦理狀況,並邀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復職勞工代表及事業單位人資部門代表,分享友善職場的推動經驗,還有一位奶爸到場現身說法。 勞委會表示,為落實人性化勞動條件及保障懷孕勞工的勞動權益,已完成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懷孕勞工有流產之虞者,依據該規則新增訂第4條第2項規定,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該條文自5月6日生效。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此次修正可避免有流產之虞的懷孕勞工,因無假可請,而被迫退出勞動市場。依原「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未住院普通傷病假1年內為30日,修正後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安胎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住院傷病假最長可請1年,但並非安胎假一律為1年,且非每位懷孕受僱者皆需請安胎休養,另亦無雇主額外給薪的問題。 有關安胎休養請假配套措施,勞委會針對事業單位遇有短期人力遞補,已建立短期工作人力資料庫,可提供短期人力補充專案媒合,以及協助補充人力之技能強化等服務。在醫師診斷證明部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有關雇主團體曾建議是否應限定在公立醫院或區級以上醫院開立診斷證明乙節,經勞委會邀請衛生署、專科醫學會及學者專家研議,因考量到醫療資源分布及配合懷孕勞工產檢需要,故仍不宜限制開立診斷證明之醫院層級。勞委會並已協調衛生署近日內轉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婦產專科醫學會廣為宣導安胎休養請假規定,並請配合轉知醫師確實開立診斷證明。 此外,就業保險法於98年5月1日修正施行,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保險給付項目。截至今年4月底止,初次申請核付人數已達3萬7千餘人,核付件數16萬9千餘件,核付金額計26億6,300萬餘元。開辦一年以來,男性勞工申請比例將近20%,顯示國人漸漸接受性別平權,父母共同承擔育兒責任的觀念;而員工數在3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勞工申請比例佔所有申請者的一半以上,及9成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重返職場,打破以往社會各界認為,育嬰留職停薪只有大企業的員工可以申請,以及育嬰留職停薪結束無法復職而有「看得到吃不到」的迷思。 勞委會特別呼籲,為了讓職場母親能安心孕育胎兒及撫育幼兒,事業單位應積極營造友善職場,提供女性受僱者在懷孕、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階段給予最大的支持及友善的對待,讓所有在職場打拼的母親都能開心工作、安心育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