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雅/本會理事長】
馬蕭競選團隊在總統大選期間所公佈的勞工政策白皮書,乃國民黨智庫針對台灣勞動問題經研究分析後所擬訂的對策,經馬蕭候選人認可簽署後成為對全國勞工的政治要約,此一要約隨候選人當選即轉化為政治承諾,也就是政治支票。
雖然政治支票是否實現,人民不能經由司法程序請求履行,卻可經由政治行動加以監督和評價,甚至施予壓力、杯葛與報復。因此,重視政治人格與責任的政治人物,對於自己的政治承諾莫不以誠信的行動來實踐,根本無待他人要求;而重視政治生命延續與擴張的政治人物,亦莫不傾力實現政治諾言,藉以尋求更多的認同與支持。雖然馬蕭二人的政治性格與行動風格,相當受到國人的信賴與
肯定,基本上可期待其自我實踐諾言的行動將隨執政而開展,惟工會站在維護勞工權益的平台上,我們認為監督新政府忠實履行勞工政策白皮書的各項主張,乃工會對會員與社會的一種責任。
工會要如何監督新政府是否落實馬總統的勞工政策,基本作法有六:
(一)、各全國性總工會組成「馬總統勞工政策白皮書執行監督聯盟」。
(二)、檢視勞委會年度施政計畫是否將24項主張列為計畫項目,並確認其年度預
算是否編列經費支應。
(三)、觀察執政黨政策會及黨團運作,是否支持白皮書所涉及勞動立法。
(四)、評估其落實政策的時程是否合理,以防行政懈怠或藉故推遲。
(五)、對於客觀情勢重大變化而未能落實的政策主張,嚴格檢視其說明與理由。
(六)、定期對外公布監督情形與結果,並研擬對應之策略。
其次,就馬總統勞工政策白皮書的內容而觀,其中涉及工會運作部分為數
不少,例如第8、11、14、15、16、17、22、23、24等九項,都是直接涉及到工會的角色扮演。例如第8項有關勞資誠信協商,政府能做的是建立誠信協商的法制與環境,包括不當勞動行為的規範與監督,而協商的主體仍是工會與資方或雇主團體,政府無法越俎代庖。如果工會不能提高協商的能力,空有誠信協商的機制,對協商的結果也不會產生多大的實質作用。又如,職業工會得負責技能檢定及職業證照認證工作(第11項),其實過去就已經有工會做過,也曾引發一些問題。如果工會接受政府授權或委託辦理國家技能檢定與認證的作業能力不足,以致損及證照的公信力或產生的權益,工會又如何面對社會公評?又如第15項,外勞引進由各行業勞、資、政三方對話決定,工會既然是對話的主體之一,但各業全國性的工會組織是否能在對話中提出適切的主張?對於勞動市場的現況及行業的人力供需能否精確掌握?當行業的資方團體提出人力需求數額時,工會如何分辨其需求為假性需求?其除各項就不一一論述。總之,工會的參與角色既然被勞工政策白皮書所吸納,我們就該積極做好參與的準備,提升實際參與的運作能力,以確保政策推動的品質。
台灣的工會一向習慣於要求政府做這做那,鮮少能自省是否做好自己該扮演的角色。此次,當我們在要求馬政府團隊落實勞工政策白皮書的同時,是否也該誠實的面對自己,我們真的做好了積極參與的準備工作嗎?加油!!
一、政策理念:
1. 勞動政策要能強化勞工的協商和參與能力
2. 勞動政策要能因應市場環境的變化
3. 勞動政策要能提升勞動生活的品質
二、政策綱領:
1.秉持產業民主理念,積極推動勞資協商與對話機制,促進勞資雙贏共同成長,分享經濟成果。
2.建立具保障性與競爭力的勞動市場,提升全體國民勞動生活品質。
3.勞動政策應成為產業發展的領航力量,而非阻礙產業轉型調整的政策工具。
三、政策主張:
「尊嚴勞動理念納入國民教育;提高勞保年金給付金額,絕不低於國民年金發放基準;勞保年金加退休金達到老年基本生活所得替代率70%以上;勞工職訓費用可扣抵所得稅;修法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延長失業給付期間;教師與公務員皆可組織工會;促進勞資協商,簡化罷工程序;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勞動法庭專責化;鼓勵學校與企業合作;職業工會辦理技能檢定及職業證照;政府首長應定期與相關民間團體諮商勞動議題。」
一、尊嚴勞動的概念納入國民教育 |
尊嚴勞動概念應納入學校教材,中小學公民課程及大學通識教育編列勞動相關教育內容。 |
二、提高勞保年金給付,絕不低於國民年金發放基準 |
政府應增加勞保基金獲利能力,提高勞保年金給付水準。勞工若選擇勞保年金,金額絕不低於國民年金。(註:國民黨「勞保條例修正案」在立法院一讀版本:勞保年金給付以最後三年平均投保薪資為計算基準,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3%計算。選擇一次金給付者,給付上限亦由現行的45個月,提高至55個月。另將身心障礙年金基礎保障由每月3,000三千元,增加至4,000元,與國民年金同一水準。) |
三、延長勞工退休年齡,保障退休生活基本所得 |
修訂「勞動基準法」,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長至六十五歲。檢討修訂個人帳戶退休金制度,強化退休基金市場獲利能力,確保勞工退休金加勞保年金,合計達到勞工退休基本生活所得替代率70%以上。 |
四、勞工職業訓練費用可扣抵所得稅 |
勞工職業訓練費用可扣抵所得稅,鼓勵勞工終身學習,提升勞工就業技能。 |
五、修法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 |
訂定「部分時間勞動保護法」,維護部分時間勞工權益。推動勞動契約法立法,或修訂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以保障派遣及定期契約勞工。 |
六、提高失業給付水準,延長失業給付期間 |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水準,從現在投保薪資的60%提高至70%,並將自營作業者納入「就業保險」適用範圍。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期間從現在六個月延長到一年。並提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標準與期間。 |
七、保障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 |
憲法賦予人民結社的權利,所有就業人口包含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不應剝奪。但為維持公共利益與學生受教權益,政府應立法規範教師發動罷工的時機與要件,以降低對社會的衝擊。 |
八、鼓勵勞資誠信協商,簡化罷工法定程序 |
為鼓勵勞資間誠信協商,應簡化法定罷工程序,使工會擁有充分的協商力量。另應修法規範,當公用事業罷工時,應維持一定程度的服務水準,以減輕對大眾日常生活的影響。 |
九、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勞動法庭專責化 |
勞動法庭及勞資爭議處理機構應專責化,以有效處理勞資爭議,中央或地方政府並應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在勞資爭議及工傷訴訟期間,提供生活所必須之扶助。 |
十、鼓勵學校與企業合作,教學與職場需求接軌 |
運用就業保險基金,獎助大專院校與企業、職訓機構合作,增加學生實習經驗,提高社會新鮮人就業技能,化解人才M型化危機。 |
十一、職業工會得負責技能檢定及職業證照認證工作 |
全國性職業工會聯合組織得參與技能檢定及職業證照認證工作,以協助職業工會發展專業化職能。 |
十二、建立政府與民間組織諮商勞動問題機制 |
政府應與關心勞動議題的民間組織,建立定期諮商機制,藉由意見交換,以調整政策與制度方向。政府相關部會首長應親自主持諮商會議,其他相關部會應派主管級官員出席。 |
十三、降低勞工職災率至千分之四以下 |
降低職災率到千分之四以下,並提供受災勞工具體生活保障。 職災保險給付應以勞工實際從事之工作,做為職災認定標準。 |
十四、鼓勵勞資協商降低法定工時 |
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鼓勵勞資協商降低法定工作時間與建立彈性工時制度。 |
十五、外勞引進由各行業勞、資、政三方對話決定 |
外勞是否繼續引進,應由政府主持個別行業勞資對話,以決定不同產業雇用外勞之合理人數及勞動條件。 |
十六、協助工會團結與改革 |
政府應建立制度,協助工會發展與團結,以強化工會協商能力,亦應推動並協助職業工會改革,以建立服務性及專業性之組織。 |
十七、勞資與政府三方諮商基本工資 |
行政院成立「中央基本工資三方委員會」 由勞資與政府諮商基本工資政策調整內容。 |
十八、降低失業率至3%以下 |
當前失業率平均約4%,國民黨執政將創造工作機會,降低失業率至3%以下,確保國民充分就業。 |
十九、保留公共服務就業機會給弱勢勞工 |
保留部份公共服務就業機會,給無法接受低收入戶救助之弱勢勞工,作為失業保險與社會救助體系間之銜接管道。 |
二十、國公營事業民營後,應設勞工董事 |
原屬國公營事業如移轉民營後之事業單位,政府持股20%以上者,應設立勞工董事一名。 |
二十一、工會教育經費法制化 |
政府撥付之工會教育經費應法制化,使工會擁有充分能力教育會員,強化工會的團結能力。 |
二十二、企業內工會組織得擴大組織範圍 |
企業內工會組織得擴大組織範圍,包含同一企業法人或依其他法律所訂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或具供應鏈關係之相關企業的勞工,應准許共同組織工會。 |
二十三、企業工會組織團結化 |
為維護勞資和諧,強化工會協商能力,以單一企業為範圍組織之工會,當其會員數超過該企業勞工半數時,未參加工會之勞工即應自動成為該工會之會員。雇主並應經由工會之同意,代為扣繳該工會之會費。 |
二十四、推動產業別之勞資對話機制 |
推動產業別之勞資對話機制,由具代表性之勞資團體與相關政府部門建立制度性的諮商。政府重要決策亦應透過該對話機制,廣泛諮詢。 |
馬蕭勞動政策白皮書:請參考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