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清海
[ 2009/05/08 ] 兩岸工會比較

 

【洪清海/本會顧問】
 
一、 前  言 
 
    工會是勞動者自主性組織,為勞動者意志的表徵。工會是結社權的體現,也是集體勞動三權的載體。工會是人類社的資產,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防線。
 
    在全球化的經濟體系衝擊下,工會的生存與發展必然日趨嚴峻。強化工會體質與運作,拉近工會與勞工的距離,是工會固本培元之道。工會領袖加強工會「經營」,才能使工會永續。當工會失去服務會員的熱誠與活力,就算工會不主動退場,也是名存實亡,成為一種反諷。
 
    大陸已然成為世界工廠,外資及本國企業快速增加,由於社會主義結構的特殊性,工會之組織率及覆蓋率在全球工運頹勢中一枝獨秀。其工會之特質為何?動能為何?兩岸工會互動,送往迎來如過江之鯽,有何意涵?尤其在兩岸關係呈現良性發展的趨勢中,兩岸共同市場活化經貿交流所帶來的勞動衝擊,如何經由兩岸工會的協同行動維護勞動者的尊嚴與權益,值得工會領袖用心思維。
 
    2008「經濟全球化與工會」勞動論壇在北京舉行,追求「體面勞動」是各國工會的共同使命,在實現共同目標的進程中,應揚棄國際勞動事務的單邊主義,以公正合理、民主和諧、尊重差異、包容多樣性為工會合作的原則。兩岸工會交流與合作,應對之間亦該如斯。
 
二、 從統計解讀臺灣工會現況與難題
 
(一)8195年底,工會數由3657家增為4476家,會員人數由305萬減為297 萬人,會員組織率由48.06﹪降為35.94﹪,顯示:
1.工會會員未與勞動人數同向成長,代表工會招募新會員的能力不足。
2.工會數與會員人數反向消長,表示工會規模日趨縮小。
 
(二)8195年底,產業工會數由1300家減為989家,組織率由
3.38﹪降為3.17,會員人數由67萬減為58萬人,會員組織率由28.33﹪降為18.11﹪,顯示:
1.產業工會消退速度相當驚人,尤其製造業產業工會由1040家銳減為672家,會員人數已不足30萬人,期間淨減約13萬人,近原會員人數三分之一。
2.產業工會消退是造成工會整體頹勢的主因。
 
(三)8195年底,職業工會數由2271家增為3277家,,會員人數由239萬增為240萬人,會員組織率由59.70﹪降為47.15﹪,顯示:
1.職業工會數增加並未帶動會員人數增加。
2.會員組織率下降,代表工會招募新會員的能力不足,工會規模也在縮小中。
 
(四)8995年底,總工會由25家增為69家,團體會員數雖由3508增為3737,總工會平均會員數由140家減為54家,呈現總工會平均規模縮小,力量分散的不利發展。
 
(五)95年底,工會與事業單位簽訂團體協約數75家,顯示工會之團體協商權聊備一格。
 
(六)95年底,事業單位舉辦勞資會議7418家,相較同期產業工會數為989家,表示工會尚非國內勞資溝通的主要管道,工會在勞動參與管理(產業民主)的功能並未彰顯。
 
三、大陸工會現況
 
()20083月,大陸工會會員人數約1.93億,職工入會率71.5﹪。基層工會數150.8萬家,覆蓋319.3萬個企業和法人單位。以其成長速度,會員人數超過2億為期不遠。
 
()外資企業在大陸已有11.1萬家組織工會,建會率達73.1 ,全面組建是無可違逆的趨勢。
 
()進行工資集體協商與維權行動,是大陸工會的重要任務與行動。目前已簽訂34.4萬份集體合同,覆蓋62.2萬個企業,近4000萬職工。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中華全總正積極要求與協助各級工會進行協商邀約,單項工資集體合同的簽約率,將呈快速成長。
 
()在產業民主方面,企業內成立職工代表會有108.6萬個,廠務公開94.5萬家,職工擔任企業董事8.5萬人,監事8.3萬人。
 
四、兩岸工會比較
 
    兩岸工會同為勞工組織,同樣以保障勞動權益為核心價值,但是不同的生存與發展環境,自然呈現不同的結構與樣貌。進行兩岸工會比較,不在評隲優劣高下,而是在肯認工會發展道路多樣性的前提下,就工會的差異加以描述,便於精確理解。
兩岸工會的差異極大,謹就工會法制下的重要結構加以整理如附表。
 
五、結語
 
(一)兩岸政治體制互異,經濟結構差異甚大,工會生存發展的環境明顯不同,工會的屬性、結構、權力與運作,自然異其形別其韻,不可等同齊觀。
 
(二)觀察兩岸工會交流與互動,不宜太多政治聯想或解讀,最好以增進兩岸相互理解為首要考量,並藉以蓄積未來實質合作的能量。
 
(三)兩岸經貿交流的結果,催化兩岸共同市場的建構,乃至東協區域經濟體系的隱然成型,將會帶來區域勞動的新議題,這是工會必須面對的形勢。企業、資金、勞務的區域流動,衍生的勞動問題相當複雜,區域的工會合作機制將是不可或缺。
 
 
兩岸工會比較表

項次
項目
台 灣 工 會
大 陸 工 會
1
政治性
1.政黨吸納對象
2.工會領袖依其政黨傾向各扶其主
1.共產黨領導的職工團體
2.國家政權的社會支柱
3.黨工共建原則
2
運作
1.工會自治
2.工會民主
1.共產黨領導、政府配合、工會運作
2.集中民主
3
單元性
1.基層工會受產職業分 類標準表限制同性質以單一工會為限
2.總工會層級則採開放
1.完全單一
4
成立門檻
1.產職業工會均以會員人數30人為成立要件
2.組織區域之限制
3.登記制
1.以職工人數25人為門檻
2.不足25人者,可併行業性質相近   者成立
3.上級工會核准制
5
身分限制
1.公務員.教師.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籌組工會
2.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者不得加入工會
1.以工資維生者均可參加工會組織(自由入會)
2.企業負責人近親及管理行政人員不得擔任工會幹部
6
協商權
1.自由協商
2.企業團體協約數少覆蓋率低
3.未具區域性.行業團體協約
1.法定協商
2.集體合同簽約率高.覆蓋範圍廣
3.區域性、產業性、行業性集體合同漸多
7
爭議權
1.符合一定程序規範.罷工受到法律保障
2.罷工正當性包括罷工的主體、 標的、程序、行為等項目
1.未見爭議權之法源
2.工會之任務在解決爭議而非擔任罷工之主體(協商共謀、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
8
工會種類
1.基層分產業與職業工會
2.縣市總工會、院轄市工會、全國總工會(產職皆有)
3.產、職成立省及全國聯合會
1.基層企業工會、鄉鎮城市街道基層工會聯合會,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全國總工會
2.各層級產業工會
9
結盟
1.應加入上級工會,惟形同具文
2.傾向放寬工會自由結盟
 (含跨業結盟)
1.依行政層級指揮監督
2.垂直連結性極強
3.以各層級總工會為主,各層級產業聯合會為輔
10
經費
1.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2.特別基金
3.臨時募集金
4.政府補助金
1.會費
2.企業撥繳(工資總額2%)
3.工會所屬事業上繳
4.補助
5.其他
11
會籍
 
1.退休、失業即喪失會籍
 
1.退休、失業.可保留會籍
12
職員
1.理、監事、常務理、監事
2.理事長
1.工會委員會、執行委員、常務委員、主席、副主席
2.200人以上企業,工會主席專職
13
選舉
1.自由選舉
2.常務理、監事,理事長間接選舉
1.國有、集體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由同級黨部與上級工會協商提名
2.私營、外資、港澳台企業工會主席由會員推薦,報上級工會同意提名,或上級工會推荐
14
任期
1.理、監事任期三年.
2.理事長連任一次為限
 (基層常務理事除外)
1.全國工會委員任期5年
2.地方總工會3-5年
3.基層工會3年
15
代表大會
1.全國性工會一年一次,省市以下每年一次
2.臨時會議
1.全國工會地方總工會5年1次
2.企業工會每年1-2次
3.臨時會議
16
勞工參與
1.工會辦理勞工會議代表選舉,工會職員不得超過勞方代表三分之一
2.擔任勞工董監事
1.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2.職工董、監事人選由企業工會提名,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之,工會主席、副主席為董、監事人選
3.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17
保障
1.不得因工會職務拒絕僱用、解僱及不利待遇
2.不得以不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黃狗契約)
3.債權優先清償
4.工會公有財產不得沒收
1.工會法專章規範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章)
2.專章規範侵犯工會權利的法律責任(第六章)
18
處理會務
1.工會理監事辦理會務得請公假
2.常務理事半日或全日,理監事每人每月50小時為限
1.專職工會主席,享企業行政副職待遇
2.工會專職會務工作人員按不低於職工人數千分之三配備(費用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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