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論述
[ 2008/09/06 ] 時事評論 ─ 縮短每週工時,不應附帶任何配套措施

【會訊 89.06】

據報載,行政院六月八日舉行的跨部會協調會議,將縮短工時至四十四小時案,與「刪除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放寬至四週,並應開放所有行業可適用四周變形,以利雇主彈性運用……」配套案,採兩岸併陳呈院長裁示。

我們願意提供以下意見,供當局參考:

一、現行勞基法「變形工時」規定四周彈性工時只有農林漁牧業適用,該業勞工四週內工作時間可以彈性調整為每日十二小時,不必受每天工時八小時的限制。一旦縮短工時案夾帶變形工時擴大適用對象過關,原本工資低,非得靠加班來維持生活基本水平的傳統製造業勞工,因雇主將原本屬於加班的工時,改以變形工時彈性運用,則勞工一樣一天做超過八小時,卻領不到加班費,工資也大量縮短,將造成生活困境。

二、企業界一定再質疑的,縮短工時將降低企業生產力,增加生長成本,事實上這是一種落伍的管理觀念誤導-
(一)長工時並不代表高效率,高生產力:
1.從管理面探討,有名的胡桑研究點出了如何增加員工工作得價值感,而價值感決定他們的工作態度,工作態度使生產量增加,自此以後,管理科學日新月異,怎麼樣激發員工工作潛能,怎麼樣賦予員工工作價值感,使團體的成就變成個人的成就,激發每個員工的成就慾,達到工作的滿意感,變成企業管理所追求的目標。故即使革新技術或更新設備,仍要配合健全的管理和良好的勞資關係,才有可能到提高品質,降低成本的目的。我想,這應該是企業界能體會和贊同的。

2.人因長工時工作過度疲勞產生的職業傷害時有所聞,像日前曾在台南及苗栗等地發生的工地職災,就是一例,又如目前大樓管理員大部分採彈性工時方式,甲上十二小時後換乙,乙上十二小時後換丙,丙上十二小時後換甲,以此循環類推,但卻往往因長時工作出現疏忽或差錯,未來如推廣及更多行業,恐將增加更多職災案例,不可不察。

3.我們看美國、加拿大、澳洲、日本等國,每週法定工時都是四十小時,甚至連大陸、越南也都是四十小時,而韓國、新加坡則為四十四小時,他們的工時都比我們少,他們生產力、競爭力因此也就輸我們了嗎?尤其說不過去的是,難道我們連大陸、越南都比不上!

(二)世界各國法定工時的訂定多是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相關規定,用國際勞動基準法來衡酌訂定國內法,或許有人會說,我們又不是國勞組織會員,國勞組織的規約何必遵守,問題是,世界各國都遵守也照做了,我們不遵守不去做,是不是表示我們是世界落後國家,大家能接受嗎?輸人不輸陣啊!當縮短法定工時已是一種國際趨勢,我們猶故步自封,這對我們要加入WTO的努力,恐怕也是一項不利因素。

三、我們的企業界對於提昇員工效能的在職訓練,鮮少肯花錢投入,一般都是勞工本身自我要求,縮短法定工時,有利勞工安排自我進修,對勞工能力的向上提升,絕對具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