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論述
[ 2008/07/10 ] 儘速依法 ─ 調整基本資

【君強 87.10】

近日報載:行政院暨勞工委員會以經濟景氣不佳、失業率持續攀升為由,已政策決定今年基本工資不作調整。全國總工會隨即於九月廿八日發出新聞稿,強烈主張今年基本工資必需依計算公式儘速調整等。本年基本工資之調整,似又將繼去年全國總工會同意凍結基本工資,而擬與全國工業總會以另行簽訂團體協約來規範各業員工薪資調升一案,再度成為工運界注目的大事。

基本工資是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工每月工資所得的最低數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設有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民國八十三年起,基本工資的計算公式簡化為:上次核定之基本工資×﹝1+(消費者物價上升率+(1/2工業部門勞動生產力上升率)﹞。基本工資調整後,凡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的勞工,工資未達基本工資標準者,均應限期改善:工資超過基本工資標準,亦或將因薪資結構的調整而受益。此外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的投保金額,以及雇主僱用外籍勞工的成本等,均將隨之提高。因此近年來幾次基本工資的調整,都引起了財經部門的不同意見以及工商界的反對;而工會亦有認為調幅太低,並與實際工資所得差距大太,徒然只增加了勞工勞保與健保保險費用的支出等。基本工資的例行調整,已成為主管機關的棘手問題。

基本工資自民國四十五年開始實施,初期係採不定期調整方式,七十七年以後則固定在每年七、八月間調升一次。去(八十六)年六月基本工資及將循例調整之際,全國總工會與全國工業總會在主管機關支持下,雙方代表達成協議:建議凍結基本工資調整,另由勞資雙方團體視各行業獲利能力自行規範調薪幅度,至少在百分之三以上,並以簽訂團體協約來予以落實。全國總工會隨即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選出協商代表,並完成各項簽約準備;但全國工業總工會在代表大會中,卻未能同意簽約,雙方締約未成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全國總工會催促下,九月六日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並擬定調整三.一三%及五.四七%二案呈報行政院。行政院在十月十六日通過基本調整案,調升三.一三%,即由原一五、三六○元調升為一五、八四○,增加了四八○元。去年基本工資雖延後了調整的時間,但仍維持自七十七年以來每年調升一次的慣例。

本(八十七)年八月,全國總工會與全國工業總會、全國商業總會間再就基本工資是否調整等事提出討論,當時三方代表共同意見為「達成共識後,同意簽訂備忘錄」,惟日後勞資團體間並未能有具體共識。全國總工會乃再九月廿二日致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要求基本工資之調整,應按排定程序作業,以免損及員工應有權益;並在獲悉行政院不擬調整基本工資的政策後,九月廿八日發表聲明,強烈主張今年基本工資應按原計算公式調整,並儘速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否則不排除前往勞委會抗議等。

締結團體協約是工會的首要任務,而全國總工會力圖以簽訂團體協約來提升會員的實際工資,並不因此而增加會員勞、健保保險費用的用心,也值得肯定。但從這二年的經驗觀察,全國總工會的協商能力仍待加強,所提出的主張與真正用意,勞工朋友也不見得都能了解與支持;而資方團體締約誠意似乎不足,只是希望藉著凍結基本工資的調整,減少保險費以及僱用外籍勞工的成本;主管機關則想拋出燙手山芋,居於旁觀角色,樂觀其成。筆者在去年七月全國總工會正熱衷於凍結基本工資調整,而擬另以簽訂團體協約來規範各業勞工調薪之際,即曾在會訊中撰寫「從基本工資暨其調整談起」一文,提出「…要合理的懷疑全國工業總會是否有約束會員接受並落實旅行協約的能力與誠意」等多項不同意見的看法,似乎已不幸而言中。

依「勞動基準法」暨相關法律規定,基本工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並因此設有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與一定的計算公式。今不論是由勞資團體自行協商,或主管機關主動決定不予調整,顯然都與前項規定不符,並因此中斷各年來每年調升一次的慣例,是否適當值得斟酌。

吾人主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回歸「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儘速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並按既定之計算公式依法調整基本工資。

我們也期望: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繼續加強與資方團體的協商,並按各業不同獲利能力,分別爭取會員工資的提升。二者同時併行,勞工的工資水準,應能普遍並真正得到感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