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論述
[ 2008/07/10 ] 「就業服務法」─ 禁止就業歧視

【本刊訊 87.10】

◎近年來我國有關就業歧視所引起的爭議,已經因各弱勢團體權利意識的覺醒,而逐漸受到重視,也引起廣泛討論。
省勞工處表示:目前我國針對就業歧視之相關法律規定有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另如工廠法、工會法、勞動基準法等亦有相關規定。目的是在落實憲法之平等權、工作保障權與自由權之精神。
歧視的產生可能來自於社會文化風俗的影響、雇主或顧客甚至同僚間的偏好及就業市場對某些特定對象長期的區格所造成的偏見等。婦女受職業上的歧視,例如少部分行業尚存在的單身及禁止懷孕條款(結婚、懷孕、生育退職、解僱)、工資性別差別待遇、招募、任用、配置、升遷的性別差別待遇等,顯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婦女受到職業上的歧視,就業遭到阻礙,不僅直接損害到她們的權利,間接也損害國家人力資源,影響國家的進步與建設,為能落實就業機會平等,如勞工朋友,自覺遭受就業之不平等對待時,請檢證向地縣市政府所成立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或勞工行政單位提出申訴,經查明屬實,當依法糾正或處分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