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台灣是個島國,地少人多,天然資源貧乏,又無可靠的經濟腹地,但是在全民胼手胝足努力建設下,共同創造經濟發展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自從政府一九八四年實施勞動基準法及在一九八七年宣布解除戒嚴之後,隨著經濟的不景氣,產業結構的改變,企業遷移至大陸及他國投資,與因環保抗爭、治安惡化等非勞動因素的影響,減低投資意願,引發勞工失業問題,亦引起勞工的激烈抗爭,凸顯勞資關係的衝突性,使得勞工問題日益嚴重化及複雜化。
本文擬就台灣當前重要勞工問題,分為勞基法修正案、勞工失業、退休金及資遣費、公營事業民營化、工運整合與外籍勞工等六大問題及其因應對策為文撰述分析。
二、當前面臨的重要勞工問題
(一)勞基法修正案問題
我國勞基法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公布實施,以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宗旨。由於實施後窒礙難行的條文不少,引起資方不少的反彈,一九八七年勞委會成立後就著手搜集資料,舉行公聽會,和各部會溝通,研究提出修法草案,經過勞委會內部二十多次會議,政務委員審查十次後,行政院院會終於在一九九一年二月通過四三條勞基法修正案,足足增刪勞基法八六條中的一半,修法幅度至為廣泛。然而因各界雜因不斷,使其在立法院遭擱置,此時勞資修正版本多達十五個,一九四年財團法人勞工研究資料中曾彙整行政院勞委會、台灣勞工陣線、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及全國總工會等四種修法版本,作一比較並舉辦勞基法修法研討會,頗受各界重視。
行政院勞委會在謝深山顛任主任委員後,再挑出其中的十八條作為修正重點,外界稱「謝十八條」,但因勞工團體強力反彈而胎死腹中。又謝主委在一九九九六年四月時開出包括銀行業、加油站業、環境汙染防治業、資訊業及觀光旅館業在七月一日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的政策支票,結果行政院不同意,引發謝主委辭職風波,可見勞基法衍伸的爭議頗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立法院再朝野協商下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計修正及增訂四條條文,主要種點是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明定最遲在一九九八年底以前,除少數卻有窒礙難行者,一切勞雇關係都適用勞基法;並修正工時等勞動條件,增列排除條款,使勞基法的適用更具彈性;明定勞工退休金不溯及既往,即勞基法實施前的年資,依當時法令規定辦理,不能依據勞基法規定計算退休金,解決長久以來退休金是否溯及既往的爭議。
本次勞基法修正案仍有爭議之處;其一對於窒礙難行而不適用勞基法者,不得超過目前七大行業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ㄧ,惟其不適者身份應由如何認定問題。二、以適用行業不適用彈性工時之規定及部分排除規定,是否會扭曲或折損勞動市場之人力資源運用,值得觀察。其三、勞基法實施前勞工年資由勞資協商計算之,應如何採計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避免勞資的爭議發生,仍持評估。
(二)勞工失業問題
自一九八七年以來,國內勞工失業率一直維持在二%以下,失業人口未超過二十萬人,近年來因經濟景氣持續低迷,部分雇主經營不善而歇業、關廠,或有移往大陸、東南亞地區投資結束營業者,更有雇主為逃避退休金和資遣費之給付,惡意關廠,逃之夭夭,避不見面者,因此,造成勞工大量的失業,自一九九六年開始每月失業率超過二%,甚至八月間竄升至三.一九%,失業人口二九萬七千人,引發政府部門的嚴重關切,祭出各種降低失業率的措施,一九九六年全年平均失業率二.六%,失業人數達二四萬二千人。此外,加速推動加入事業貿易組織(WTO)是我國經濟貿既定政策,儘管加入WTO必須面臨降低關稅、撤除貿易保護、對國內部份產業勢必形成競爭壓力。但是,若不能成為WTO會員,我外銷產品將無法享受會員國家同等待遇,導致競爭力喪失,不利經濟發展,根據勞委會的研究報告顯示,加入WTO後,因關稅調降十%,可能引發廿一萬人失業。因此,加入WTO使得未來國內失業問題更趨嚴重應是無庸置疑,失業問題是否會醞釀成為各種得經濟社會問題,值得各界關切。
(三)退休金及資遣問題
勞基法十七條及五十五條規定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給付標準,勞工在事業單位服務一定期間後,均可依法向雇主請領資遣費或退休金,同法法五十六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但勞基法施行後,截至一九九五年底止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存單位計有二四、二一八家,家數提存率僅有一二.九三%。因經濟不景氣,目前已有東菱、福昌、聯福、東洋計織等多家工廠經營不善關廠或惡性倒閉,積欠勞工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引發勞資爭議,聯福志工更前往鐵軌靜坐抗議,此連串事件,使社會秩序出現重大不安,也凸顯出我國勞工立法的保障不足。
根據全國工業總會的統計,我國中小企業約佔企業九七%,其存活期平均僅約十一年至十二年間,另有四.四%的企業能夠延續二五年,且服務二五年而不離職者的概率也只有一四%。又勞工再同一事業單位繼續服務二五年,而能領到退休金約佔一%,可見目前勞基法退休制度,對九九%的勞工無法給予實質保障。
同時,在經濟不景氣時,事業單位為突破困境,有時必須採取關廠或緊縮營業的措施,在此情形,大多是面臨資金短缺無法週轉的困境,若又依法付出資遣費或退休金對事業單位無異雪上加霜。因此,工總及部分專家學者建議有關資遣費及退休金的給付,應修正採用公積金制度,雇主按月提撥定額的勞工退職公積金存入各該勞工專戶存儲,並以勞工名義開戶存儲,不因勞工轉換事業單位而受影響,勞工資遣費及退休金就有保障,事業單位亦可精算每個月勞工成本合理轉嫁至商品上,對勞資雙方均有幫助。
行政院勞委會在勞基法修正案中提出勞工老年附加年金的制度,目前又有公積金制度呼籲,如何修正採用,以有效解決勞工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爭議,以免勞工爭風潮不斷。
(四)公營事業民營化問題
英國保守黨一九七九年執政後積極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這股旋風也吹進了國內,政府也開始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在一九九一年訂頒「公營事業轉民營條例」,緊接著將中國石油化學公司、中華工程公司和中鋼公司股票釋出,使官股未達五十%,達到民營化目標。在中石化及中國工程兩公司民營化過程,公司被財團所收購,員工工作權益未獲保障,使得員工抗爭風波不斷,社會輿論大加撻伐。
【楊兩傳 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