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論述
[ 2008/06/10 ] 我們歡迎開辦失業保險

 

據報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許主委介圭積極主導運作下,終於經該會委員會議討論議決通過「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草案,計畫與各相關單位、人士進行意見交換後彙整修正再報行政院核定實施。而行政院蕭院長也在其首次向立法院報告的口頭報告中明確宣示贊成開辦失業保險,這項政府重大政策的付諸實施,將使我國現有的社會安全制度-就業輔導和職業訓練因失業保險的加入而趨於完備,我們樂觀其成,並表示歡迎和贊成的意思。

回顧勞工保險在民國三十九年開辦之時,當時的創辦人前內政部勞工司汪故司長曉滄先生即主張同時開辦失業保險,迄今逾四十餘年方建頭緒。誠為我國社會勞工行政之一大步。觀諸今日世界百餘國家,施行失業保險國家尚未逾半數,可見失業保險是社會安全計劃中最不容易辦好的一項,究其原因,可能是大家都以為要看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情形而決定實施與否,故此次勞委會所提草案中,在保險財源方面,運用勞保被保險人所繳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百分之六點五範圍內支應,而不增加勞資雙方保費負擔和政府財政負擔方式,顯示政府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和珍惜資源,妥善管理運用的行政作為,相信必可使阻力減到最低並必能順利施行。

在保險財源順利獲得解決後,其次就是要了解失業保險和就業輔導的親密關係,可以這樣說,就業輔導沒有失業保險,祗會感到孤寂,失業保險如無就業輔導則又活不得也!失業保險計劃不是孤立的,必須與就業服務密切配合,它促進就業輔導的功能,就業輔導室減少失業保險支出的有效策略,因此,衡酌我國目前失業保險給付由勞保局負責,就業輔導由職訓局負責,而彼此各地分支機構亦未集中的現況,允宜研究設置單一窗口專責其事或減化其申請手續,以期便民並彰顯效率。

再者,由於草案規定所有勞保被保險人都有資格申領,教知與其他國家更見寬鬆,是為特色。但對一些身分特殊的被保險人,如僅為掙錢零花或預籌學費之在學工讀生以及自營作業者具有雇主親屬關係尤其是如夫婦之間的主僱關係是虛構、偽造、逃避、濫領給付主因之ㄧ和外國人暨已在退休年齡以上的人其失業時可以領老年給付等者似宜仍應予規範限制,以避浮濫並臻公平。

另外,國勞局失業公約中有這樣的規定,凡是因勞資糾紛而出缺的職務,就業輔導機關如明知其事而仍介紹失業者去擔任,就等於說就業服務法非但干涉勞資糾紛,而且偏袒雇主,失去就業輔導或社會安全的中心精神,所以凡是因罷工,禁工人入廠,或其他勞資糾紛造成的空缺都是不適當的職務,在進行輔導時是要加以注意的。

相關的失業保險實施方案,前後雖有三次報院未奉核定的紀錄,但觀諸勞委會此次依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失業給付辦法,不僅於法有據,且又節省行政成本,更能隨時檢討調整,風險已降至最低,期盼各界能捐異求同,共策其成,以使我們的社會秩序更穩定,經濟更繁榮,政治更安定。

 

 

8610月號會訊/柳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