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論述
[ 2008/06/09 ] 對基本工資調整談起

8608月號會訊/柳針】

今年的基本工資調整,由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決定改變以往由基工資審議委員會先行會商再報院核定的模式,改由代表勞工的全國總工會和代表資方的全國工業總會自行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再據以認可方式進行,但因牽涉簽訂團體協約的法定程序,雖然勞資雙方已有具體協商結論,暫時尚無法拍板定案。姑且不談其後續發展如何,對這樣一個改變,我們以下的看法:

一、有意勞資關係的正常發展-以往我們的勞資關係,可以說政府的著墨頗多,這是長期以來勞工居於弱勢、劣勢的因素使然,故不得不以公權力使之趨於平衡,但勞資關係有如夫妻關係,企業經營猶如經營家庭,長期以第三者的介入來調處勞資關係,殊非良策、上策,根本之道,仍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為佳,這無論是世界潮流或是勞工法理論都是符合的;固然基本工資的制定旨在防範弱勢勞工遭受雇主剝削,並藉以維持勞工的基本生活水準,從這個角度看,基本工資的決定含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因素考量,理應由超然的第三者以客觀的理論與數據予以訂定為佳,與一般工資調整由勞雇雙方協商顯著有不同,但在大原則綱領性決定以後再進行個別協商,不是更能俾益事功嗎?而且所謂起頭難,剛開始或許囿於以往模式以致波折橫生,但凡事只要去做,就會有成績,我們相信,這樣的改變,對長期依賴政府調處的勞資關係,企業主的經營觀念,乃至勞資雙方團體公信力的凝聚,絕對是有正面而深遠的影響,應予肯定。

二、有益工運的健全發展-長期以來,我們的工會組織,始終依賴政府的柺杖而站立,現在,這個拐杖沒有了,只有依靠自立更生,自立自強才能往前走,我們認為政府的這一變更,代表以服務代替輔導時代的來臨,對工會自主運作的提昇大有俾益,尤其對工會形象的塑造更有富意義。

不過,遺憾的是,在整個勞資雙方協商過程中以及政府政策決定過程中,都沒有任何一方去瞭解或指導應依團體協約法第三條:「勞資團體之代表機關,非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或依其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或受其團體全團員各個所授予特別書面之委任,不得以其團體之名義締結團體協約。違反前項規定所締結之團體協約,非得其團員大會之追認不發生效力。」之規定去做,以致無法展現出高效率,這個現象,值得政、勞、資三方大家深思檢討。

8609月號會訊/柳針】

今年的基本工資調整所採先由勞資雙方協商再行核定模式,由於在全國工業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中未獲同意,以致重回原點,由政府主管機關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討論後報院核定,對整個事件發展的過程和結果,我們有以下的看法:這個過程充分顯示我們的部分企業管理者仍然停在恩給式的勞資關係時代,觀念上仍然是我是付錢的老闆,你是向我拿薪水的,給不給在我的陳腐思維,政府或法令既沒有規定,那一切免談,實令人扼腕!要知道,企業家在如何精明,領袖再如何英明,都要靠他的員工去貢轍執行他的意念才能賺錢,是員工乃企業的中心,一個不知照顧員工老闆說可以賺多少錢,可以賺多少錢,可以永續經營,那絕對是騙人的!事實上,與其交付政府決定基本工資的調整,不如透過代表性的全國勞資團體,進行自主性的協商,從而在協商交涉過程中,充分向所屬團體的協商代表表達自己本業的經營難處和實況,不是更能不假外求的爭取對自己更有力的決定嗎?其次有人認為勞資團體目前並不太健全,沒有這個能力進行交涉,持有這個看法的人,也許是反映事實,但反觀那一個人不是經過磨練而成就事業的,事情只要去做就會有成績,我們不給磨練成長的機會,怎能指責其之不成長,我們以為,這失之偏頗了! 

還有人說,工會不鬆綁,協商難上難,純乃書生之見,按基本工資的訂定,現行基本工資的計算公式是-基本工資=上年基本工資×(-+上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增加率+上年工業部門勞動生產力指數增加率之半數),我們用八十五年基本工資之計算為例,基本工資=14,880×(13.68%+3.5%)=15,948元,嗣因景氣低迷,為減輕雇主負擔,經行政院核定,參照本年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比率3%,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5,360元,每日512元,每小時64元,此一基本工資計算方式已兼顧勞工購買力之維持及經濟成長之分享,行之有年,政府並未廢止,即使有異聲,仍然是有效的法令,弱勢團體要與人進行談判,尋找法令依據可以說是加強談判籌碼的不二法門,我們可以找政府主管勞動條件部門和統計部門,搜集有關上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增加率和工業部門勞動生產力指數增加率資料,並以之為本進行談判,至於因顧慮牽動外勞薪資,僱用外勞保證金,為僱用足額殘障勞工所需繳交罰款,勞工勞健保負擔之成本等因基本工資而引發之爭議亦可在協商完成之後作成除外但書的約定,不是更好談嗎?可見,從談判的技巧和方法努力必有成績,所謂談判的準備工作比談判本身重要,這跟工會體制實扯不上關係的。

總之,我們肯定政府的創新,更希望把握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