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雅
[ 2009/11/13 ] 兩岸經貿協定勞動條款之研議

【董文雅/本會理事長、洪清海/本會顧問】 

壹、前言

2008年5月20日台灣二次政黨輪替,兩岸關係在人民的期待與國際社會的關注下抓住了歷史性的機遇,以九二共識為基礎由兩會展開各項協商,並獲得極大的突破與豐碩成果,帶來激勵與願景。

2008年7月4日南方航空承載230名大陸觀光客首發團,以包機直航方式安抵台灣桃園機場,四部消防車向飛機噴水表達「洗塵接風」的歡迎之意,此一歷史性鏡經由電子媒體的播送,大大振奮人心,迄今猶令人難忘。雖然包機直航仍限於週末,有關航班常態化、航線截彎取直、延遠權(beyond rights),以及兩岸海運直航等問題,均尚待進一步協商,但只要双方能誠信相待,必能共創雙贏的新局。

從國共交流平台到兩會協商機制的運作,論者喜歡以「雙軌」的溝通管道來分析其角色功能,但本文認為存在於民間的多元化與多層次交流群體,包括學術、文化、經濟、勞工等系統的交流互動,則發揮極為重要的觸媒作用。而本次的「海峽兩岸工會論壇」,以兩岸工會在三通中的作用為主軸,即是工會系統在兩岸關係中角色的自我期許與功能的實踐。

三通的實現,不僅意味兩岸經濟貿易的規模擴大與關係更緊實,也是將對人民的生活帶來結構性的改變,勞工的就業與生活當然也在影響的範圍之內。工會乃勞動者權利與意志的載體,除應對兩岸三通議題發揮協力作用外,尤應思考如何從貿易協定中為勞動權利條款(worker rights provision)催生。 

貳、貿易有關之勞動議題的運作模式

貿易與勞動息息相關,不管從公平競爭的觀點抑或從勞務的移動協商,乃至於從勞動人權與社會正義的普世價值的追求,全球性與區域性的多邊或雙邊貿易協議通常將勞動議題納入其中,美國甚至以單邊方式在其貿易相關法案中訂定勞動權利條款,藉以要求貿易對手國建立合乎國際勞動基準的合理勞動環境。至於國際性的勞動組織,則經由各種管道試圖抗衡新自由主義所帶來的勞動剝削問題。以下謹就各種運作模式扼要說明如次: 

一、美國的貿易及投資法案的壓力模式

從1930年美國國會通過「浩理-史慕特關稅法案」(Hawley-Smoot Tariff of 1930),禁止進口定罪勞工(convict labor)及強迫性勞工(forced labor)所生產貨品,迄今美國在其貿易及投資法案中訂定勞動權利條款已經不勝枚舉,其中1974年的「貿易法」、1983年「加勒比盆地經濟復興法」、1984年「一般優惠關稅制度更新法」、1985年「海外私人投資保險公司法修正法案」、1988年「綜合貿易及競爭能力法」等法案,都涉及到貿易對手國的勞動權益狀況的監督。

尤其是「綜合貿易及競爭能力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規定,當其貿易伙伴經常拒絕保障其本國勞工之基本權益時,可認定為不合理貿易措施(unreasonable trade practice),並依1974年的貿易法301條款施予報復,包括取消關稅優惠,附加關稅,進口配額限制,及要求適當補償等。此一法案曾對台灣、香港、新加坡及南韓等帶來極大衝擊與壓力。

美國在相關貿易法案訂定勞工權益條款之目的,主要在於解決貿易逆差的問題。美國工會及企業認為開發中國家以低廉的工資及勞動剝削獲得「比較利益」,此乃不公平的競爭,其結果將導致美國企業的關廠及勞工失業問題,故強力要求聯邦政府應採取強硬手段。惟此一單邊主義的作法,其實引發正負激烈的爭辯,並不全然可以理直氣壯,尤其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架構下,任何單邊的行動都很容易引起磨擦。 

二、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的商議模式

區域性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是在WTO架構下由雙邊或少數多邊國家就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進行移除或減讓的協定。在國際經濟整合的過程中,區域性貿易協定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功能,因此協定的數量急遽增加。在美洲除了眾所周知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外,拉美地區更是簽署15個雙邊或多邊協定。在東亞地區,則有美韓自由貿易協定(KORUS FTA)、日星自由貿易區、美星貿易協定、東協(ASEAN)、以及CEPA等,而尚在進行中的磋商則包括中韓、日韓、台美、台日、東協加三等,可說是熱鬧非凡。 

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勞工附加協定的內容而觀,可發現勞動的議極為廣泛,包括就業、人力資源、勞動管理、技術提升、勞工生活改善、勞動關係、勞動法令之執行、安全衛生之促進、勞動行政透明化等事務的合作與承諾。其運作的機制則是以成立勞動合作委員會,由部長級理事會及秘書處組成。理事會為決策單位,負責委!員會年度計畫與經費審查,及各項合作之監督,每年至少召開常會一次,亦得就特定事件舉行公開會議,協定之執行成效四年內檢討。秘書處則為執行部門,設執行長一人,統籌事務管理與計畫之執行,並定期提出各締約國勞動事務現況報告。各締約國應設置協定管理單位,依一定程序要求他各締約國就勞動法令、行政管理、勞動市場等進行部長級協商。如有無法解決者,得請求成立專家評估委員會(ECE)提供評估報告送請理事會討論,再依爭端解決程序進行協商、仲裁等。

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有關勞動條款之訂定,係採商議模式進行,在尊重各締約國憲法及其勞動法制權力的基礎上,經由協商、承諾、合作、督促、仲裁等機制,共同為區域內的經濟、社會、就業、人力資源、技術、勞動生活品質之發展而努力。此一運作模式經實證已達相當成熟而穩定,且為各國所接受,應是值得參採的勞動合作方式。 

三、國際性勞工組織的抗衡模式

國際勞工組織(ILO)以國際勞工公約或建議書方式,為建立國際公平勞動基準而努力以赴,此乃眾所周知實踐尊嚴勞動(decent work)的重要國際機制。除此之外,尚有知名的國際性勞動組織,如國際自由工聯(ICFTU)、歐洲工會聯盟(ETUC)、國際金屬聯合會(IMF)國際化學能源礦業既一般工人聯盟(ICEM)國際勞動人權基金會(ILRF)、勞動人權聯合會(WRC)國際工會連網(UNI)等組織,經由與消費者團體及國際民間社團的合作,展開建構國際公平勞動基準(International Fair Labor Standards ,IFLS)的行動。其中如血汗工廠運動(Sweatshops Campaign)地毯標誌運動(Rug mark )清白衣服運動(Clean Clothes Campaign),都是以杯葛童工、強迫勞工、偷渡移民工人所生產貨品為訴求。又如國際勞動人權基金會(ILRF)透過與跨國公司NIKE、REEBOK、ADIDAS、LEVIS簽訂遵守國際工公平勞動基準協議,要求跨國公司全球外包廠商一併遵守,並同意接受監督。

企業的勞工人權原則(Business Principles for Human Rights of Workers)是由工會與企業簽署協議,要求企業到世界各地投資設廠,應承諾在當地履行國際公平勞動基準,推動的組織包括國際勞動人權基金會(ILRF)、全球貿易中心(Global Exchange )、公平貿易基金會(FTF),都是極有活力與影響力的組織。

企業社會責任認證(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8000)是另一種備受重視行動。企業經由接受公開評鑑程序,就其在童工、強制勞動、勞工安全、結社自由及團體協約、歧視、懲戒行為、工資與工時等項目的檢查,確實符合國際公平勞動基準方可取得認證。獲得認證之企業,對其企業形象及行銷通路有加分作用,但應承諾在其企業與供應商、外包廠商遵守國際勞動基準。

國際性勞工組織的抗衡模式,基本上是以干擾貿易通路方式施予國際企業壓力,促其在進行全球部局的過程,自我實踐國際勞動標準,並以其約制力量督促共應商、外包企業等共同遵守。此一模式對國際社會公平正義的促進有其功能,也是抗衡全球化與自由化資本霸權的重要行動。 

參、兩岸貿易協定勞動條款之研議

隨著兩岸關係的創造性發展,兩會經由循序漸進的協商,可期待在主客觀條件漸臻成熟後,展開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及和平協議,甚至於可就大中華經濟圈的建構議題進行兩岸四地的會談。更長遠的發展,如何以大中華經濟圈的協定為基礎,擴大至與東協及日韓的區域合作。

在兩岸經貿互動持續加溫中,有關勞動合作議題的推動,已日顯急迫與重要,實非當前兩岸工會淺層交流所能滿足需求。台灣企業投資大陸的金額上限與技術限制都在大幅鬆綁,而陸資合格法人對台投資亦將實現,兩岸勞動者面對企業資金與生產的速移動,如何確保其權利必然更趨困難。過去台灣勞工在企業外移的過程中受到極大傷害,此一痛苦經驗難保不會發生在大陸職工身上。因此,如何經由兩岸工會合作機制的建立與深耕,共同為職工創造一個尊嚴的勞動環境,洵屬當務之急。

就大陸工會組織近年來的堅實發展而觀,適與強國崛起的脈動相應,這在全球工會組織頹勢中更顯可佩。大陸工會如何扮演更積極的國際公民角色,必然受到更多的期待。

從本文前節的陳述,可知國際勞動基準的實踐緊隨著跨國企業的移動而擴散,並在貿易、投資、生產鏈、產品通路、企業形象等環節發揮制約作用。在上述三種模式中,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中納入勞動條款已成慣例,因此本文主張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為參考,在依兩岸的政經及社會條件與需求,透過工會參與兩會協商方式,在兩岸經貿協議中建立勞動合作機制。當然,大陸與香港、澳門簽署的CEPA協議也是一種選項,但依其內容的侷限性而觀,似乎與兩岸的格局並不相應,且其接軌至其他區域性協定亦有不足之處,故本文並不建議採行。

至於兩岸勞動協議的重要內容,謹舉其犖犖大者條列如次: 

一、協議之目標在於建立兩岸勞動事務之合作機制,共創兩岸更好的人力資源與就業機會,促進產業發展與和諧勞動關係,建立尊嚴勞動環境,提高勞動生活品質。 

二、兩岸勞動事務合作的項目包括職業安全與衛生、人力資源開發與職業訓練、國際勞動基準之監督、性別平等、工會運作與自由結盟、團體交涉與爭議協處、勞動法令研訂、勞工福利及保險方案、勞資政三方機制、勞工統計、技術合作與證照、生產力方案與經驗、勞動研究與論壇、勞動網站資訊分享等。 

三、兩岸勞動事務合作的方式包括成立聯合推動組織、專案小組、舉辦研討會、進行聯合研究計畫、提供技術協助,及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 

四、有關兩岸企業投資對履行國際勞動基準及遵守當地勞動法令之承諾,及對惡意關廠之防制措施。政府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對違反勞工法令者進行調查。 

五、有關保證合法利害關係人(如工會、受僱者、企業主)可適當介入勞工法令執行之行政、司法、準司法過程,及政府可提供之服務。 

六、其他有關勞務移動、就業服務機構、訓練機構、勞動事務法人團體之設立與交流等事項的研商。 

肆、結論

兩岸在地理上的接近(geographical approach)固然是促成區域經貿整合的重要因素,但關鍵應在於共同的歷史淵源及資源、技術、市場的有利組合。兩岸的未來與願景,固然受到諸多因素的干擾,但只要雙方珍惜歷史機遇,化解對立,誠信以待,必能創造雙贏。

本文從國際勞動基準的角度,思考如何經由兩岸經貿協定來促進勞動事務的合作,藉以共創兩岸勞工尊嚴的勞動環境,公平分享兩岸經濟發展的成果。有關勞動條款的研議,主要係參考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架構,其內容並未就政治因素而特別考量,能否被接受應視條件是否成就而觀。基於勞動論壇的開放性與創造性,本文側重於拋出議題以供思考與討論,而非提供解答,疏漏而粗糙之處,尚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