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07月號會訊/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詹火生教授】
壹、基本工資的意義
一、民國二十五年「最低工資法」中,最低工資的標準為「成年工以維持其本身及親屬二人必要生活為準,童工工資不得低於成年工之半數。」
二、民國四十五年行政命令另訂基本工資,成年工人之基本工資之核算標準為工人家庭成年男女各一人的生活費用為準。
三、民國五十七年「基本工資暫行辦法」,規定基本工資調整考量國民生活程度、經濟發展、就業狀況、與勞動生產力等因素,同時規定童工工資不得低於成年工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
四、民國七十三年勞動基準法施行以來,基本工資約為製造業每月平均薪資的百分之四十五左右。
從前述基本工資的演變過程來看,有下列幾項意義:
1.基本工資的考量因素從家戶人口負擔轉變到經濟發展程度、就業狀況、與勞動生產力等,顯示從社會政策轉為經濟考量為主。
2.基本工資為民國七十三年以來,其數額較傾向於參攷製造業平均薪資,約為其月平均薪資的百分之四十五左右。
貳、基本工資調整與否的爭議。
近幾年來,有關基本工資調整與否,及其調整所参攷的計算公式,經常引起爭議,歸納這些爭議議題,主要有下列數項:
一、基本工資計算公式只考量通貨膨脹水準及製造業生產指數,過於簡單化;尤以近年來,服務業的大幅擴張,以及生產因素多元化,使公式的參攷因素必須多元化,才能真正反映基本工資的意義,但其結果將使基本工資的計算公式益趨複雜。
二、基本工資與實質工資之間的差距愈來愈大,使基本工資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水準的意義上愈為式微。
三、從民國八十一年就業服務法通過並開始引進外勞以來,外勞工資即以基本工資為準。導致歷年來基本工資調整時,受惠最大的一群勞工,引起國內勞資雙方的爭議。
四、其他如殘障者就業就業基金、勞健保最低投保級距之計算等陸續與基本工資掛鉤,使基本工資的本質,又漸從經濟考量被引為社會政策的參攷指標,但這並非基本工資的基本意涵。
這些爭議的結果是,在還沒有比基本工資計算公式更合理適當的計算方式產生之前,基本工資計算公式仍是目前勞資雙方較易接受的公式。但是根据台灣經濟研究院的研究結果顯示,廠商歷年調薪所考慮的因素為軍公教人員的待遇整,基本工資在廠商調薪中所扮演的角色並不特別凸出。
參、今年基本工資是否調整?
今年基本工資調整與否?已成為社會大眾討論的焦點話題之ㄧ,然而今年討論的問題核心,反而是基本工資調整與否,是否真正對國內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有實質上的效益?或是其調整只對在本國的外勞有實質上的提高?因此對於基本工資與外勞工資、勞健保繳費最低級距等如何脫鉤的呼聲,也就愈來愈大。換言之,基本工資的調整,已經發展成對本國勞工實質保障逐漸降低,對外勞工資水準逐年提高的爭議。基本工資調高,表面上對本國勞工有幫助,但實際上只對適用勞基法行業的所謂邊際勞工,如中高齡、婦女、青少年等兼時(或部分時間)的勞工,約佔適用勞基法勞工總數的百分之八左右,約為二十餘萬人,有實質提升其工資的效果,對於月平均薪資高於基本工資的勞工,基本工資的調整,是沒有實質的協助,對這些勞工而言,提高基本工資,是得了面子,但裡子卻沒有得到。
其次,若基本工資調整百分之三(參攷公教調薪水準),則在台地區約二十四萬名從事製造業和營造業的外勞,雇主在一年之內因基本工資調整所必須付出的額外工資約為十三億新台幣,付給本國邊際勞工(約二十餘萬人)的額外工資約為十二億新台幣,因此就製造業與營造業而言,若今年基本工資提高百分之三,其所增加的額外工資總額(不含殘障就業基金與勞健保雇主必須增加之部分),約為二十五億新台幣,數額並不太高。
肆、從基本工資到實質工資調整的策略
從前述扼要分析,可以看出基本工資在實際保障勞工基本的功能,已逐漸不顯著;換言之,如何爭取勞工實際工資的調整,才是當前工會運動中所必須正視的問題。
而依据勞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換言之,依此條文解釋,基本工資調整的權力在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但工資的調整,則由勞雇雙方議定;既由勞雇雙方議定,則勞資雙方團體或其代表人(法人)亦可經由雙方議定,達成工資調整的共識。
基於此一理念和實際作為,本年六月廿三日由全國代表與工總代表雙方經由協商,針對基本工資與工資調整與否所達成的五點共識,並擬在七、八月間簽訂團體協約,做為規範雙方調整工資的依据;這項初步共識,開啟我國勞資關係的新頁,為未來工會運動發展奠定深遠影響的基礎。
惟此向勞資雙方所達成初步共識的決議,社會大眾與體制外勞工團體仍有一些疑慮,這些疑慮包括:
一、全總與工會是否有落實執行此團體協約的權力?如個別事業單位不執行,工資調整政策形成具文。
二、中小型企業仍有絕大部分未有工會組織,這些中小企業執行團體協約的意願偏低,如何確保這些中小企業屆時能夠具體執行?
三、對邊際勞工的工資調整,尤其是計時或計日的工資,如基本工資未能調整,其計時或計日工資即無法調整;因此如何確保這些邊際勞工獲得實際工資調整的照顧,也是全國與工總在簽訂團體協約時必須考慮的項目。
至於其他議題,例如工資調整的比率?是否依不同行業而有所不同?皆有賴勞雇雙方在簽定協約之前再以誠信互信原則,詳加商討,謀求共識,才能找到雙方最大的共識,對本國勞工才能有最實質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