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論述
[ 2008/06/07 ] 從基本工資暨其調整談起

【86年07月號會訊/君強】

「基本工資」是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据「勞動基準法」第廿一條所規定勞工每月工資所得的最低數額,並經由法律的強制力,強今雇主支付僱用勞工高於此一水準的工資。
我國現行基本工資的擬定,主要係依据「勞動基準法」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設有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蒐集研究各項有關資料後擬定基本工資,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民國八十三年起,基本工資調整之計算公式並簡化為:上次核定之基本工資×[1+(消費者物價上升率+1/2工業部門勞動生產上升率)]。
基本工資自民國四十五年實施以來,初期採不定期調整方式:七十七年以後,則固定於每年七、八月間調升一次。最近一次的調整,係於八十五年八月卅一日由行政院發布,並自九月一日起實施,基本工資由原每月一四、八八○元調高為一五、三六○元,亦即每日為五一二元,每小時為六四元,調幅為百分之三.二三。
基本工資調整後,凡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的勞工,工資未達基本工資標準者均應限期調升而直接受惠;對工資已超過基本工資以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各業勞工,亦將因薪資結構的調整而受益。此外,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的投保金額、雇主依基本工資繳納的殘障福利金等均將隨之調高;並對雇主僱用基層勞工,尤其是外籍勞工的成本發生衝擊。因此近數年來幾次基本工資的調整,都引起政府財經部門的不同意見以及工商界人士的反對,而勞工團體亦表示不滿,認為調幅偏低。基本工資的調整,已成為棘手問題。
本年六月下旬,正值基本工資即將循例調整之際,全國總工會與全國工業總會突達成協議:建議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今年基本工資不必調整,改依各行業獲益能力,至少調升工資百分之三以上,並以簽訂團體協約方式來落實執行,締結團體協約是工會的首要任務,全國總工會在今年四月完成改組後,力圖以提升會員的實質工資來扭轉外界對全總的軟弱僵硬印象,此一用心良苦值得肯定與支持。
但吾人也不得不提醒全國總工會諸位領導幹部,在首度以締結團體協約來規範薪資調整之際,特別要注意過程與協約內容的適法性,並要合理的懷疑全國工業總會是否有約束會員接受並落實履行協約的能力與誠意。對非屬於全國工業總會會員廠商僱用的勞工,在基本工資並未調整下,如何要求雇主比照協約內容為其調薪,而不至於反成為團體協約簽訂後的受害者,這也是代表全國勞工的全國總工會在締約時不可忽視的問題。此外,基本工資的調整,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擬訂,並有其一定的計算公式,且主管機關在協約並未能涵蓋「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全體勞工的前提下,能否接受不調整基本工資之協議,亦值得懷疑。
歷年基本工資的調整,都是勞、資角力與各方重視的一件大事。今年全國總工會與全國工業總會決議以團體協約來規範調薪,並取代例行基本工資的調整,吾人樂觀其成,但也必須提醒仍有一些問題應予以特別考量。而不論其後續發展如何,都是基本工資實施四十餘年來的大事,也或將影響基本工資往後的調整,影響深遠,值得關心勞工問題者特別予以重視。企盼全國總工會審慎用心處理,期能切實維護全體受僱勞工應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