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論述
[ 2008/06/03 ] 工會宗旨之我見

【86年03月號會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視察-王國棟】

工會為依據工會法成立的人民團體,又因其個別職業特性而各有工作目標和發展方向,但萬變不離其宗,工會的運作仍應以工會法第一條所訂:「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之宗旨為其張本。因為保障勞工權益和改善勞工生活是一個工會組織成立的最根本作用,至於增進勞工知能和發展生產的事業則是附帶的作用,是在法律上認為使工會兼有此種宗旨,對勞雇雙方乃至國家都有利益,故並列為工會宗旨,但此種附隨宗旨,衡酌實際,亦屬必要,如增進勞工知能,為直接有益於勞工知識,當然為工會必須要有的作為。至於發展生產事業更是要求福利的根本,也是勞資合作的具體表現,亦屬不容忍視。簡而言之,公會法定宗旨已明確指出我國工會組織的定位及我國勞工運動應走的方向,茲分析說明如下:
所謂權益,係指權利和利益而言,究竟勞工有些什麼權益應受保障,世界各國國情不同,因此表現在法律上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我國憲法及各種勞工立法,對於勞工權益的保護與主張,有詳細的規定,大致來說,不外是社會權益;經濟權益和政治權益三項,如後:
一、社會權益:它涵蓋了人格權、平等權、工作權、結社權、團體協商權和罷工權。
(一)人格權-指的是人的待遇和權利,這是從人權宣言第六條:「人人於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的權利」,同宣言第四條:「任何人不容使為奴役....」以及費城宣言第一部分:「勞工非商品;該等宣言目標在史:「全體人類不分種族、信仰或性別,均有權在自由、尊嚴經濟、安全與機會均等條件下,謀取其物質幸福與精神發展」而來。
(二)平等權-這是人權宣言第一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第七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第二十三條:「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而來。
(三)工作權-這是從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人人有工作,自由選擇職業」而來。
(四)結社權-也就是組織權,人權宣言第二十條:「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之權。」;同宣言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人人有權維護其權益,有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
(五)團體協商權-費城宣言第三部分:「國際勞工組織之莊嚴義務,在於團體協商之確認,勞資雙方對於不斷改進生產效率之合作,以及勞資勞方對於準備與實施社會與經濟方策之合作。」社會憲章第一部分第六項:「所有勞工與雇主均有作團體協商之權力。」同憲章第六條:「為確保團體協商之有效行使,各簽約國應:一、促進雇主與勞工間之共同諮商....三、促進社勵自由利用調解及任意仲裁之機構,以解決勞資爭議。」
(六)罷工權-社會憲章第六條第四項:「承認在雙方利益衝突時,勞工及雇主均有採取集體行動之權,包括罷工權,但應遵守所簽約團體協約中規定之義務。」廢止強迫勞工公約第一條:「凡批准本公約之會員國,應制止且不利用任何方式之強迫或強制勞動,作為參加罷工之懲罰。」
二、經濟權益:即公平報酬權:人權宣言地二十三條:「一、人人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二、人人不容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三、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社會憲章第四條第一項:「承認勞工有權獲得適當報酬,使其本人及家屬維持體面生活。」
三、政治權益:即參政權;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一、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二、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從以上說明可知,勞工權益的範圍,涵蓋了勞資關係(結社權、團體協商權、罷工權),勞工就業(工作權),勞工地位(人格權、平等權、參政權),勞動條件(公平報酬權),可以說相當廣泛。
其次談到感善勞工生活的意義,一般人可能認為,工會目前財務都是相當困難的,自顧尚且不暇,又如何去感善會員生活,簡直是天方夜譚,事實上,存有這種觀念的人是誤解了他的寓意,工會法所謂的改善勞工生活,指的是在現有狀況之上來逐步改善勞工生活而言,例如一小時工資只有一百元,但市面行情已在二百元,經過工會的反映爭取終於跟市面行情依樣,甚至更高,這不就達到改善生活的目的嗎?可以說,它寓含了以下三個意義:
一、改善生活條件,逐漸提高生活品質。
二、增進醫療衛生和工作安全。
三、謀取會員福利。
也就是要使勞工人人有權享受他本人及其家屬所需生活程度,如食、衣、住、行等各項社會服務,且在鰥、寡、孤獨或因不可抗力喪失生活能力時,可以享受到保障。如以目前一般工會以辦理保險為主要業務的作法,固然有助會員生活的改善,不過它只是工會業務的一小部份而已,尚有更積極的一面有待工會去突破去回應,故工會如何在站穩腳步之後思考工會業務、會務的發展之道,有賴大家一起深思。
再次要談發展生產事業的意義,也許有人會不以為然,為什麼也把它列入工會宗旨?成立工會的目的,本來就在於能使勞工與雇主在平等地位上討論問題,是以團體交涉力量,來達到改善勞動條件,改良生活狀況,保障勞工本身合法權益的,多少跟雇主是有利益衝突的,現在又把生產業的發展,也列入工會宗旨,不是互相矛盾嗎?事實不然,我借用兩個比喻來分析說明:第一個比喻是:「從前有弟兄三人,素不和睦,父親死後便吵著分家,當時家中財產總值不過十兩銀子,依照慣例,老大應該多分些,但老二老三不肯,一定堅持平均分配,而十兩銀子三個人分,又無法分得絕對公平,經人從中勸解,竟亦全然無效。後來老大覺悟了,以後這樣少的銀子,即使分得在公平,一個人也不過只各分得三兩三錢多而已,誰也活不下去,倒不如兄弟三人在一起好好過生活,一面緊衣縮食,省吃儉用,一面用這十兩銀子做本錢,努力生產,等財富增加以後,再談分家。老二老三在老大一番苦苦勸說之下,大受感動,團結一致,共同奮鬥,一有盈餘就馬上儲存起來。數年之後,全家已經累積了二千兩銀子,那時老大已兒女成群,老二也結了婚,只有老三是單身,有一天,老大將兩個弟弟找來,重提分家的事,老三首先說了:「大哥家庭負擔較眾,應該分最多;二哥也結了婚,馬上就要有家庭負擔,應該分次多,我還單身,沒有家累,少分些沒甚麼關係」兄弟三人在一翻謙讓之後終於決定,老大分九百兩,老二分六百兩,老三分五百兩,各自獨立生活去了。這個比喻有三個意義:第一,生產重於分配,只有整體財富的增加,個人的生活才能得到改善。第二,合作方可增加生產,團體中任何意見的不協調,是阻礙生產進步的最大原因。第三,民主態度的可貴,只有大家可以過問的財產,才能被大家關心愛護。無論是產業工會或是職業公會,這個比喻都是適用的。其次,我們看時代的演變,勞資關係的演進早已由勞資對立進步到勞資合作,因為國際市場上激烈無情的競爭告訴勞資雙方,如不合作,將無以立足;又如工會要求調整會員的工資,廠方便要求工會應領導會員增加生產,才有可能進行調整。雙方同意以後,便向提高生產力方向努力。雙方努力的結果,產品增加了,待遇提高了!因為產品增加,物價便不會波動;因為生產者的待遇提高,他們的購買能力遂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