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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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組織訓練
一、本會各種會議
(一)本會第2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
(二)召開本會常務理事會議2次、理事會議4次,臨時理事會議2次。
(三)召開本會暨所屬會員工會87年工作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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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導及參加會員工會會議
(一)參加輔導會員工會代表大會,宜蘭縣總工會等計59次。
(二)參加輔導會員工會理監事會議,台灣省塑膠業產業工會聯合會等,計106次。
(三)參加會員工會工作會報,台灣省營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等,計4次。
(四)參加台灣省製茶業職業工會聯合會籌備會議,計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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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季調查會員工會暨會員數,截至87年︵秋季︶9月底止,本會所屬會員工會計81單位,基層工會2,653單位,會員總人數1,507,207人,並印製秋季會員動態表陳報主管機關、各會員工會及有關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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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有關單位會議:
(一)參加全國總工會:
1.全國總工會理監事會議。
2.87年臨時代表大會。
(二)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議
1.研議修正「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
(三)參加台灣省政府勞工處會議
「88年勞資爭議調處人員專業研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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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際活動
(一)本會友會日本連合東京中部地域協議會幹部一行23人,由永一男團長率領、4月22日起來華研習3天,本會特安排桃園縣國瑞汽車產業工會及台北酒廠進行訪問研習,本會由吳理事長、黃總幹事、陳宗澔陪同。雙方並交換工會運動資訊也由吳理事長及國瑞公司產業工會廖常務理事運玉及各級幹部,共同交換相關工會運動近況,獲致充份瞭解與交流。
(二)全國總工會友會日本友愛會訪華團一行3人,經全總按排由鈴木芳雄會長率藤木直太郎區長、白石俊雄區長,於10月9日至本會訪問,本會由吳理事長、黃總幹事接待並相互交換中日工會運動心得,獲致充份瞭解與交流。
(三)本會友會日本東京友愛會由新舊任會長率四位幹部組成6人訪華團於10月11日起來華訪問3天,本次東京友愛會時值會長改選完成,為表示兩會傳統深厚友誼及禮貌,特由現任會長大野博及卸任會長伊草 勝(已升任連合東京會長)會同田邊順一、藤井幸雄2位副會長、村內美都次、森成忠勇2位事務局長共同來華訪問。本會為表示熱忱歡迎,特邀本會理監事共同參與歡迎晚宴,雙方充份達到相互交流的氣氛,讓兩會紮深珍貴情誼。
(四)本會友會日本連合東京中部地域協議會由新舊任議長率4位幹部組成6人訪華團,於12月3日來華訪問3天,本次連合東京中部地協值議長改選完成,為表示兩會傳統深厚友誼及禮貌,特由現任議長早乙女湯一及卸任議長宮島國興會同前事務局長永1男、團員桑名治己、加藤、中村小姐共同來華訪問。本會由吳理事長、黃總幹事、許秘書共同接待,並就雙方工會運動及政經發展交換意見,充份達到相互交流,延續兩會珍貴情誼及工作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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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一)協辦台灣省政府勞工處「87年公務人員研習計劃¾勞資關係變遷與產業發展研討會」
(二)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度工會會務人員研習會。87年3月23、24日於南投縣日月潭舉辦,共有53位本會所屬會員工會會務工作同仁共同講習,本會安排了「溝通與協調」、「行政人員專案經理法」、「工會角色與健全組織之方向」、「工會會議及選舉法令研析」等課程,令本會會員工會會務工作同仁於工作之餘能進修相關工作知能,以順利推展工會工作,雙方並達到充份溝通之目的。
(三)承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勤勞敬業,樂在工作」研討會,共分2梯次舉辦。
第1梯次:於87年4月8日,於高雄縣澄清湖青年活動中心,傳習齋舉辦。共有103人報名參加。會中請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張副主任委員昌吉專題演講,當前勞工政策、顏董事長惠山針對「企業品質管理與企業再造」之實務部份分析,與高志斌教授充份交換「工作與生活」中,我們所忽略的細節,並由勞委會洪副處長瑞清講授情緒管理與組織效能,最後由吳理事長、洪副處長共同主持綜合座談。
第2梯次:於87年4月15日,於台中市德化大樓辦理。共有125人報名參加。會中依計劃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張副主任委員昌吉專題演講,當前勞工政策;邀請東吳大學何照義教授針對「企業品質管理與企業再造」有關學理部份與與會學員交換意見及高志斌教授剖析「工作與生活」中的小故事,供學員大家分享;並由勞委會洪副處長瑞清講授「情緒管理與組織效能」,最後由吳理事長、洪副處長共同主持綜合座談。
(四)承辦台灣省政府勞工處「87年工會青年幹部工作研習會」活動。本活動於87年5月26、27日於台中縣谷關舉辦。其中安排了「少年曹操與現代青年」、「工會幹部的角色與職責」、「現階段勞工政策剖析」、「情緒管理與人際關係」等教育課程與參與的青年伙伴共同研習與交換意見。會中並由台灣省政府勞工處黃處長癸楠、第二科劉明和科長,本會吳理事長、黃總幹事共同主持綜合座談,在場青年工會幹部們踴躍發言,獲致良好的互動。
(五)辦理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詹主委面對面溝通有關勞保及其他勞工權益事項。本座談會於87年5月19日於台大法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共有72位本會代表、會員工會理事長、及本會理監事參加。(座談會紀錄已於87年7月3日以瑞組字第1335號函寄各代表、理監事卓參)
(六)與立法委員林政則辦公室合辦「全民健保相關之勞工權益問題公聽會」。本公聽會於87年8月3日於立法院第1會議室舉辦。並邀請衛生署、中央健保局等相關單位共同參加。共有本會各級幹部61位參加。(公聽會紀錄已於87年8月7日以瑞組字第1684號函寄各代表、理監事卓參)
(七)辦理87年勞工幹部海外研修。自87年6月8日起共分日本、韓國、俄羅斯、加拿大及港澳地區等5個梯次分別進行研修,於87年6月30日圓滿返國,有本會第21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監事、會員工會理事長等共計146人參加研修。
(八)辦理87年勞工幹部本會理監事(含候補)前往日本研修亞洲經濟風暴後就業市場惡化,日本工會如何調適因應各項事宜。順道拜訪本會友會連合東京暨東京友愛會,研修團一行計37人,已於87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0分搭乘日亞航EG—200班機啟程。於11月16日下午7時由東京成田機場搭承日亞航EG—207班機、下午10時30分返抵桃園中正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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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福利服務組
一、勞、健保業務方面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原將自87年7月1日起再度調高為10,100元,本會獲悉並陸續接獲會員工會等反映,均強烈表示不滿,隨即函請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速謀對策因應,以減輕勞工負擔,經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與中央健康保險局於5月4日召開業務聯繫協調會議後作成「健保局建議報請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延緩6個月實施」等決議。本案最後經奉准延後自88年7月1日起實施。本會再建議政府勿再調高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基隆市總工會建議政府重視民意,儘速降低全民健康保險暨勞工保險費率、宜蘭縣總工會建議政府暫緩將全民健康保險改以「公辦民營」方式經營等案,均建議主管機關及上級工會研辦。行政院衛生署增訂「運動神經元疾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建議政府對於泥水業職業工人因修繕自宅而發生意外時,其勞工保險給付應以職業災害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復略以:本案該會工人修繕自有房屋係為改善居家環境,核屬私人行為,其傷病事故非受僱從事工作所致,自不得核給職業災害給付。建議政府降低竹工業職業工人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費率,以符實際。建議政府將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比照農民保險修正為60日,以示公允,經轉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復:已留供參考。有關職業工會得否向其會員加收健保費預備金(保證金)案,經行政院衛生署函釋略以:職業工會既無墊繳健保費之責,自不應向會員徵收健保費保證金。已轉知各縣市總工會、省級職業工會聯合會。部份會員工會反映有非相關人士代辦勞保給付,藉機抽取佣金,並有被保險人受騙等情事,本會除已隨即發函各縣市總工會轉請各基層工會加強對會員之服務工作,以杜不肖人士有可乘之機外,並請勞工保險局儘速研擬因應對策、印製相關法令分送各投保單位並於各媒體廣為宣導,俾確保被保險人權益。本案業經勞保局函復:為因應此類情形,已成立專案工作小組積極分工處理中。建議政府將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乳房割除列為殘廢給付項目、職業工人之勞保投保薪資及各項給付、補助比照農、漁保、興建勞工安養中心及勞工醫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有關勞工保險各種給付法令解釋彙整表(86年11月至87年6月),函請各會員工會轉知及加強宣導、服務,確保勞工應有之權益。建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並放寬、降低殘障勞工申請老年給付之條件,以嘉惠殘障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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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方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製造、處置、使用矽甲烷危險物之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期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公告「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發布「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及作業說明」等均函轉各縣市總工會及相關產、職業工會聯合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頒87年度勞動條件優良民營事業單位評審選拔作業及示範觀摩實施計劃函轉各縣市總工會及省級各產業工會聯合會依規定辦理選拔。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函送「選拔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實施要點」,分轉省木工、營造、泥水、水電裝置等職業工會聯合會薦報。建議政府儘速制定公共工程安全檢測相關法令、加強安全衛生教育、落實勞動檢查工作、充實勞動檢查人員,確實作好各項安檢工作,期預防及減少事故發生,以維護勞工、百姓之生命、財產及工作安全,減低國家、社會損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修正「礦場衛生設施標準」為「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粉塵危害預防標準」、「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均轉知相關會員工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87年全國勞工安全衛生研討會開幕式,函請北市附近相關產、職業工會派員參加。建議台灣省政府衛生處修正「台灣省美容業衛生競賽要點」第四點:競賽資格之第二款為:「參加當地相關公會或工會為會員者。」俾便工會會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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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維護勞工權益方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銀行業、廣告業僱用經理職以上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及廣告業創作人員、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者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及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均函轉各縣市總工會及相關產、職業工會聯合會。建請政府輔導、補助各業及接受委託辦理技能檢定場所之設備,並於全省各縣市舉辦說明會,期使有意辦理之各相省各縣市舉辦說明會,期使有意辦理之各相關行業瞭解政府之各項規定,俾協助政府順利推展技能檢定業務。建議政府對於在民國69年各縣市政府核發之「理髮師技藝及衛生常識審查合格證書」得視同現行之丙級技術士資格,並可換取丙級技術士證照,以符實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調降行庫承作「輔助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之放款利率、修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實施要點」,建議儘速將政府機關及公務機構之臨時約聘僱人員公告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函復後均轉知相關會員工會。函請全國總工會轉相關主管機關明釋有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退休、撫卹,是否仍依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俾便遵循。本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復:退休金之計算,已有明文規定,凡適用該法之勞工退休時均應依該規定辦理,研議修正該法時並無改變,勞工權益不致減損。建議政府辦理專科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仍依照86年之各項規定,勿朝令夕改,致造成不公之情事,獲教育部函復「留供參考」。建議政府暫停引進外籍勞工,以確保勞工之工作權、勞保繳費滿30年,比照公保免繳保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及細部作業須知」函轉各會員工會並請配合辦理。教育部辦理87年度第2次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本會除隨即將簡章等傳真相關會員工會,並函知全體會員工會轉知所屬踴躍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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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講習及會議
1、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召開研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創業貸款實施要點」會議。
2、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召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有關事宜溝通說明會議」。
3、參加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第1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
4、參加台灣省政府勞工處辦理「台灣省87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電腦公開抽籤作業」監證事宜。
5、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召開研商「獎勵87年度辦理安全衛生教育績優工會」有關事宜會議。
6、參加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召開「選拔86年全國性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複審會議」。
7、參加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召開「勞動基準法實施前後勞工退休金計算基數」研討會。
8、遴派幹部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辦理第24、25、26期「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班。
9、參加台灣省政府勞工處辦理87年輔助身心障礙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公開抽籤作業監證事宜。
10、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召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及細部作業須知」第1、2次執行檢討會議。
11、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87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全國電腦抽籤作業」監證事宜。
12、參加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召開勞、健保業務座談會。
13、參加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召開辦理在職人員第二專長及轉業訓練說明會。
14、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召開「研商監理機關辦理職業駕照審驗時須否查驗勞保證明」會議。
15、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預知危險師資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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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頒「推動勞工托兒福利服務人員獎勵要點」、「輔導辦理勞工托兒服務實施要點」均函轉各縣市 總工會踴躍申請補助或推薦熱心、績優勞工托兒服務人員及單位參加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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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文教宣傳組
一、業務績效
(一)參與87年度勞工刊物選拔,「台灣省總工會會訊」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查與評鑑,榮獲「優等獎」,獲頒獎狀乙幅暨獎金新台幣20,000元整。本年度再次得獎,是繼84年度(優良獎)、85年度(特優獎)、86年度(優等獎)以來,連續4年獲得肯定。
(二)參與87年度勞工教育優良單位選拔,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查與評鑑,榮獲優良勞工教育單位,獲頒獎狀乙幅暨獎金新台幣50,000元整。本年度再次得獎,是繼86年度以來,第2次獲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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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舉辦台灣省各界慶祝87年五一勞動節各項慶祝活動
(一)選拔87年模範勞工:
1.選拔台灣省模範勞工143名。
2.選拔台灣省薦報全國模範勞工118名。
3.擔任中華民國各界慶祝87年五一勞動節籌備會選拔組工作,選拔全國模範勞工193名。
(二)各項慶祝活動:
1.87年4月26日下午,在台中火車站鐵路餐廳前辦理模範勞工、優良工會代表暨優秀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等報到,隨即搭車前往雲林麥寮台塑公司六輕廠參觀。參觀活動結束後,返回台中市通豪大飯店,接受台灣省各界聯合歡宴。
2.87年4月27日上午,於南投縣中興新村台灣省政資料館國際會議廳,舉辦台灣省各界慶祝87年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大會由本會理事長吳海瑞主持,敬邀台灣省長宋楚瑜為模範勞工佩戴金質獎章,並與模範勞工合影留念。中午在宴會廳接受省長歡宴。
3.安排模範勞工、優秀工會會務工作人員暨優良工會代表等128名到國外考察活動,分5月21日暨5月28日兩梯次前往菲律賓5天夜。
(三)本(87)年慶祝五一勞動節系列活動,除了循例安排表揚大會暨參觀國內經建設施活動外,最大的特色即是,今年模範勞工、優秀工會會務工作人員暨優良工會代表等皆可參與國外考察活動,不必抽籤。配合五一勞動節慶祝活動,出版五一特刊。
(四)辦理會員工會、基層工會慶祝五一勞動節,舉辦表揚大會、週年慶及其有關紀念特刊活動或勞工運動大會等活動時,致贈獎盃、摸彩品、題詞、賀詞等祝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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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出版台灣省總工會會訊
(一)採用電腦排版,以4版雪面銅版紙彩色精印,按月定期出版台灣省總工會會訊5,500份,分贈本會各代表、理監事、會員工會、基層工會、函授班學員、通訊員、婦工委員、青工委員、各研習(討)會學員、來函索閱人員暨有關單位參閱。
(二)針對重要勞工問題發表﹁本月訴求﹂,表達本會嚴正立場。
(三)針對重要勞工問題邀請專家學者,發表論文刊載宣導。
(四)刊載﹁時事評論﹂,針對重要時事,溝通勞工幹部意識,齊一勞工運動觀念。
(五)刊載重要時事或政府重要政策,配合宣導政策政令。
(六)刊載﹁勞工問題專論﹂增進勞工知能,加強勞工教育。
(七)刊載本會暨會員工會重要會務活動及介紹會員工會新任理事長工運理念。
(八)刊載各研習︵討︶會學員研修心得。
(九)彙集與合訂各期會訊,分送主管機關、勞工行政單位、學術團體、有關單位暨圖書館保存。
(十)刊載勞工教育函授班有關事宜,鼓勵勞工朋友踴躍參與,終身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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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各種講習、研習活動及會議
(一)會員工會慶祝87年五一勞動節模範勞工表揚大會。
(二)會員工會87年勞資運動大會。
(三)中華民國各界慶祝87年五一勞動節籌備會相關會議。
(四)87年台灣區勞資運動大會籌備會議。
(五)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台灣省政府及省級人民團體87年春節團拜暨聯誼會檢討會議﹂。
(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度職工福利暨勞工教育示範觀摩表揚大會」。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度勞工教育業務人員研習會」。
(八)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台灣省87年度推行勞工教育示範觀摩暨座談會」。
(九)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台灣區勞資運動大會」。
(十)內政部「中華民國各界慶祝87年國慶籌備委員會」會議。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舉辦之「勞工資訊網路電台宣導會」。
(十二)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台灣省各界慶祝紀念中華民國87年10月重要節日籌備會議」。
(十三)中華民國各界慶祝87年國慶大會籌備會會議。
(十四)台灣省政府勞工處「1998勞資同心晚會」暨「勞資園遊會」。
(十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合辦「中高齡就業促進研討會」。
(十六)台灣省政府新任主席暨全體委員宣誓就職典禮。
(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選拔88年模範勞工及優良工會、勞資關係優良事業單位、優秀工會會務工作人員要點事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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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開會議
(一)台灣省各界慶祝87年五一勞動節籌備會各次會議5次。
(二)建教合作專案小組暨眼角膜專案小組會議。
(三)「會商88年台灣省省級人民團體春節團拜聯誼活動籌備事宜」會議。
(四)中華民國各界慶祝87年五一勞動節籌備會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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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舉辦活動
(一)發動本會台北市附近理、監事、會員工會會務工作人員、會員暨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參加87年10月10日上午在總統府前廣場舉行之中華民國各界慶祝87年國慶大會暨遊行活動。
(二)「生之勇者」愛心園遊會活動。
(三)台灣省政府舉辦台灣省長宋楚瑜惜別會,邀集本會理監事暨會員工會理事長參加。
(四)50週年慶活動暨編輯紀念特刊。
(五)87年勞工休閒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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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協辦相關事宜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度補助國立空中大學勞動關係類科實施要點。
(二)中華民國各界87年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87年好人好事﹂有關事宜。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度補助進修空中大學及空中專校實施要點有關事宜。
(四)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獎勵原住民就讀大專院校獎、助學金設置要點有關事宜。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度推動敬業精神專案」優良事業單位選拔獎勵要點。
(六)新竹縣總工會第20屆第8次臨時理監事會議建請教育部有關勞工自學進修鑑定考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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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佈新聞及文宣
(一)配合重大勞工事件,發佈新聞稿,運用大眾傳播媒體,表達本會對勞工關心與切身相關事件之重要意見與嚴正立場。
(二)運用會訊發表「本月訴求」,針對重要勞工問題表達本會嚴正立場,溝通勞工幹部意識,齊一勞工運動觀念。
(三)訂閱台灣省政府公報,掌握政府公共政策資訊,作為本會制定工運策略參考。
(四)充實勞工運動暨勞工教育資料。
(五)配合本會各項活動,展示「新聞集錦」活動照片。
(六)展示本會「省總天地」文宣資料。
(七)提供本會重要活動資訊,供主管機關、上級工會、會員工會暨大眾傳播媒體等有關單位採編、宣傳。
(八)協助政府宣導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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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整理本會圖書室
(一)訂購報紙及重要勞工刊物,蒐集有關勞工資訊。
(二)精選儲存各種優良勞工刊物及工運圖書、工具書,並淘汰年度久遠之勞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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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一)處理87年台灣省模範勞工捐助嘉義大地震急難救助款新台幣15,000元整及徵信事宜。
(二)會員工會辦理勞工教育活動時,協助爭取勞工教育經費。
(三)會員工會、基層工會及有關單位舉辦勞工教育、勞工運動大會或各項勞工體育休閒活動時,分別請理、監事代表本會參加。
(四)推薦本會86年勞工卡拉OK歌唱比賽前五名得獎人員,參加中華民國各界慶祝87年五一勞動節歌唱錦標賽。決賽時,分獲第3名暨優勝獎。
(五)屢次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進全國模範勞工出國考察方式,終獲良好回應,本(87)年全國模範勞工皆可參與國外考察參觀活動,不必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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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勞工服務中心
一、服務案件
(一)87年1月至12月份服務案件共計70件,其中已處理38件、移案者32件,各案件處理資料均按月統計列表陳報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參辦。
(二)自87年元月至12月辦理疼惜勞工專線,處理勞工電話答詢服務3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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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勞工教育函授班
(一)於87年7月7日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東吳大學企管系針對88年度勞工教育函授班召開函授班協商規劃會議,並自87年10月1日開始受理報名,截至11月1日止,共計招生進階班112名,高級班170名,研究班229名,合計511名學員。
(二)87年11月7日寄給各班學員開班說明,詳細解說班務及作業準則,於11月12日如期寄出第一期教材。並陸續接獲學員寄回作業及參加期中研習意願調查回條。
(三)87年12月10日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暨東吳大學企管系針對期中研習會召開協調會,充份討論有關課程安排、師資遴聘、研習地點等,並已一一獲得決議。
(四)87年12月22日如期寄發第二次教材,並於寄出教材後,陸續接獲學員作業。
(五)88年度勞工教育函授班第1次期中研習會決定於88年2月28日假台北火車站演藝廳舉辦,第2次期中研習會已經決定於88年3月14日假高雄縣鳥松鄉文前路140號澄清湖青年活動中心舉辦。歡迎本會會員代表暨理監事蒞臨指導。
(六)期末面授將於88年4月10日、11日(星期六、日)2天,假東吳大學城區部舉行,除敦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詹主任委員專題演講外,餘均請東吳大學各課程老師分別授課。歡迎本會會員代表暨理監事蒞臨指導。
(七)課程補考:因故請假或未到學員(含已參加考試不及格者),將於5月6、7日2天假本會會議室舉行「補考」二天,凡及格者,獲頒「結業證書」,均將於6月上旬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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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策略委員會
(一)本會第21屆策略委員會,已於88年1月4日召開第一次會議。除原任策略委員:吳忠吉教授、許繼峰教授、鍾志東主任、李峰男理事等四位委員繼續留任外,另又敦聘柯木興教授、王惠玲教授、郭玲惠教授、張志銘教授等4位教授擔任本會策略委員。
(二)88年1月4日召開第21屆策略委員第一次會議,針對基本工資以及工會未來運作方向等問題,請諸位委員研討惠賜意見。
(三)為積極推展本會策略委員會功能,於第一次會議中,依據本會策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由委員一致推舉吳忠吉教授擔任第21屆策略委員會主任委員,並且依據設置要點第4點,已由主任委員在會中遴聘鍾志東委員兼任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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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各項重要活動及會議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87年度勞工服務中心電腦網路系統操作講習訓練」,本會已派員參加。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於2月19日假台北市立圖書館十樓會議室舉辦「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實務研討會」,已由吳理事長出席。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7年3月26日(星期四)在該會201會議室召開「研商各機構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次協調會議」,已由理事長指派許秘書參加。
(四)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於4月25日(星期六)上午10時在高雄市勞工局勞工育樂中心1樓大禮堂舉辦「疼惜台灣作伙打拼,蕭萬長與勞工朋友對話座談會」,由本會理事長親自出席。
(五)經建會人力規畫處訂於7月1日、2日假該會617會議室召開「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社會保險分組預備會議」,行函本會,已由吳理事長親自出席。
(六)勞委會87年8月4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委員第一次會議,已由吳理事長親自出席。
(七)針對全民健保勞工相關問題,本會聯合立法委員林政則國會辦公室合辦公聽會,並將本會8點訴求,籲請立法委員支持關切。
(八)本會會員代表黃奇順先生建請「勞保被保險人參加勞保滿30年者應比照公保免繳勞保費,但保障不變辦理」,已函請主管機關核處。
(九)本會會員代表李月金小姐建請以票選方式產生勞健保監理委員,已函請相關主管機關核處。
(十)台中縣總工會函請向相關主管機關反應「實施國民年金後,對勞工加重負擔且不利」,業已函請行政院經建會;勞委會等主管機關解釋,並獲函復在案。
(十一)宜蘭縣總工會代轉宜蘭縣機動車修理業職業工會等共8職業工會,聲請轉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及年金實施後勞健保費率與計算方式暨服務業等工會會務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等疑義,經轉呈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勞委會、經建會等主管機關,已獲函復在案。
(十二)職業工人健保投保薪資經全總健保協商會議,維持19,200元,至88年6月30日止。
(十三)協助辦理行政院勞員會87年「勤勞敬業樂在工作」研討會,共2梯次,第一梯次於87年4月8日在高雄縣澄清湖青年活動中心傳習齋舉辦,第二梯次於87年4月15日在台中德化大樓舉辦。
(十四)協辦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詹主委面對面溝通座談會,87年5月19日在台大法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
(十五)協辦87年勞工幹部日本研修團。於87年11月10日出發,於11月16日平安返國。
(十六)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於87年11月20、21日兩日舉辦「年金制度及其法律規範」學術研討會,已由吳理事長親自出席。
(十七)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將於88年1月13、15日分別在師大及逢甲大學舉辦「失業保險研習會」,本會由將由吳理事長出席1月13日師大研習場次。
(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在職人員第二專長及轉業訓練說明會議」,委託全國總工會於87年11月20,2日在鐵路局6樓第5會議室召開,本會由許秘書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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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服務事項
(一)台北縣小貨車裝運業職業工會為該會會員杜阿勉女士申請死亡給付乙案,勞保局原本以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定不予給付。經吳理事長在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據理爭取之後,已於87年4月3日獲該委員會以87年3月20日保監議字第1754號函復,決議以「原核定撤銷,由勞工保險局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二)基隆市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會員黃惠蘭女士因公傷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勞保局原以黃女士已於86年9月15日生產,請領一個月生產補助費為由,核定不予傷病給付在案。經本會於86年12月6日以省總瑞服字第2621號函提請勞保局再度審理;又於87年5月19日本會幹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詹主委座談會中當面提出申訴,終獲勞保局87年7月18日87保給字第6001931號函答覆:「同意依釋示改准給付,計13,237元,將于近日匯入黃女士之郵局帳戶」。
(三)台灣省稅務會計記帳代理職業工會聯合會幹部18人請本會代安排赴職業訓練局拜訪,已於87年6月30日致函職訓局,並安排在7月14日上午10時訪談。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7勞福三字第028959號函,各勞工服務中心如有需要,應於7月31日前提送年度申請經費概算,本會已於87年7月20日陳函申請。並獲勞工委員會87年10月22日台87勞福三字第045702號函復。
(五)台灣省政府勞工處87年7月12日函送「大陸地區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乙份,本會已予參處。
(六)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報於5月24日刊載「勞委會官員表示,幾乎所有職業工會都有挪用保費的情形...」,為此本會接獲宜蘭縣總工會包含宜蘭縣防水防漏職業工會等共12職業工會函請本會向主管機關表示抗議,並請勞委會出面澄清更正,已去函處理。
(七)為積極推廣勞工服務工作,本會第21屆理事會續聘林世宗、劉昌崙、謝文田、林國明、黃秀蘭等5位大律師為本會法律顧問,除刊登本會會訊週知,本會並於87年9月3日以省總瑞服字第1930號專函通知本會理、監事及各會員工會。
(八)中鋼公司所屬被保險人林長林因殘廢申請給付審議乙案,經本會吳理事長積極爭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已於87年10月26日以保監議字第6336號函復:「決議:原核定撤銷,由勞工保險局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九)宜蘭縣總工會建請政府主管機關相關單位協助,期與宜蘭技術學院合作,免費開辦勞工電腦資訊研習班,已於88年1月5日省總瑞服字第2817號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台灣省政府勞工處鑑核。
(十)宜蘭縣總工會針對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中有關退休金及資遣費計算內涵,反應希望「維持現行條文以維勞工權益」,本會以省總瑞服字第2815號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台灣省政府鑑核。並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復:「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及八十四條之二對勞工退休金之計算,已有明文規定,凡適用該法之勞工退休時均應依該規定辦理,研議修正該法時並無改變,勞工權益不致減損,近來媒體之報導造成誤會,特澄清如上,請轉知所轄工會。」已於88年2月2日以省總瑞服字第0180號函復宜蘭縣總工會,並副知各省級產業工會聯合會。
(十一)台灣省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聯合會建請政府照顧勞工福址,辦理「推動全國港埠作業民營化實施方案」執行時,對於原投保勞保之碼頭工會會務人員,其中僅差一︱五年即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被保險人,可依勞保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已以省總瑞服字第2816號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勞工保險局鑑核。並已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復:「..符合前開規定者,得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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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總務組
一、負責印信典守、經費出納、財務保管、文書處理、庶務採購、環境安全,及會務工作人員人事服務事項,本會87年總務工作重要事項計有:
(一)辦理本會各項文書、收發、檔案、寄發等事項。
(二)辦理本會會所環境整齊與安全維護及火災投保等工作。
(三)辦理本會座落台北市羅斯福二段三十三號十一樓之一、之二房屋出租契約及公證事宜。
(四)辦理本會事務器具設備保管、修繕、保養、添購等工作。
(五)辦理本會經費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工作。
(六)辦理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福利服務事項。
(七)辦理有關人員婚喪喜慶及交誼公關工作。
(八)加強本會有房地產、室內環境局部修繕維護。
(九)辦公室事務性工作機械設備之整理、維護、整修工作。
(十)各種會議場所佈置、茶水供應與來賓接待等工作。
(十一)辦理辦公室櫥櫃更新、購置。
(十二)維護本會工作電腦化設備,進行電腦及週邊設備之修護或規劃、安裝、試用等工作。
(十三)更新並建立本會各相關位通訊地址及郵遞區號,並以電腦自粘籤寄發,以求公文後返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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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婦女工作委員會活動
(一)召開推動台灣省婦女工作相關事宜座談會。
(二)修訂﹁台灣省總工會理事會遴聘婦女工作委員會委員準則。
(三)遴聘本會第21屆婦女工作委員會委員。
(四)籌辦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委託辦理「88年度工會婦女幹部勞工教育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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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專案活動與政令宣導活動之事務性工作
(一)辦理台灣省政府勞工處補助本會87年購置辦公設備經費案,已依各指定項目進行詢價、簽訂採購合約書,業經勞工處進行實地訪視查核完竣。
(二)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配合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就業貸款及輔導就業獎助等是項工作,補助本會增設軟、硬體設備採購案,業經行政院勞工委會實地訪視檢查,並函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成果報告書以供備查。
(三)承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提昇勞動參與再造敬業精神研討會」嘉義一場次,「提昇勞動參與再造敬業精神座談會─詹火生與工會幹部有約」17場次。
(四)協辦行政勞工委員會87年度工會會務人員研習會。
(五)協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勤勞敬業,樂在工作研討會」高雄、台中二梯次。
(六)協辦「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詹主任委員有約」面對面溝通有關勞保及其他勞工權益事項。
(七)參加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召開「研商如何建立工會財務及文書處理資訊化制度」會議。
(八)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舉辦「勞工資訊網路電台宣導會」。
(九)參加台灣省政府勞工處「88年度工會財務及文書處理資訊化研習會」。
(十)參加台灣省政府策辦「台灣頭尾走透透1998勞資同心聯歡晚會」,並由本會吳理事長代表全省200萬勞工致贈宋省長紀念品,以示情誼永在。
(十一)承辦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委託辦理「88年度工會婦女幹部勞工教育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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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會計組
一、召開本會監事會議暨辦理監事會事務性工作。
二、辦理本會經費收支帳務處理,按月編造經費收支報告書,並提理事會審查及監事會審議。
三、辦理各會員工會會費繳交單據帳務並依據本會加強經常會費徵收要點催點催收會費
四、編造本會87年經費歲入歲出、經費收支總報告、期末資產負債表暨各保管款項八十七年收支情形報告表。
五、擬訂本會88年經費歲入歲出預算書及88年工作計劃。
六、按年向國稅局申報經費歲入歲出概況並定期回報稅捐機關查報各項資料。
七、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及開立扣繳憑單。
八、辦理各項專案與大型活動有關會計業務:
(一)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委辦青年工作研習會。
(二)行攻院勞工委員會委員會委辦87年度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研習會。
(三)台灣省慶祝五一勞動節系列活動。
(四)87年本會勞工幹部海外研修團收支事宜。
(五)勞工卡拉ok比賽。
(六)日本連合東京地域協議會幹部訪華接待工作。
(七)日本東京友愛會部訪華團接待工作。
(八)88年度勞工教育函授班收支帳務及協辦招生工作。
(九)參與慶祝國慶活動相關工作。
(十)參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17場次「提昇勞動參與再造敬業精神座談會-詹火生與工會幹部有約」,專案活動。
(十一)規劃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工會財務人員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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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審核本會各種事業之推行概況:
一、召開監事會議:
(一)按期召開監事會議4次,並加開臨時監事會議2次,審查理事會編送各項帳務、及經費收支情形暨審議理事會重要業務案件執行情形。
(二)常務監事經常列席理事會各項會議,協助參與各項重要會務決策與推展,適時提供建設性意見,多能獲得重視或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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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務處理:
(一)推派常務監事每隔4個月輪值處理會務,並對增進勞工權益及會務興革事項均密切與理事會配合,積極推動。
(二)86年理事會對各項工作計劃之推動,突發性勞工權益事項之處理,均能認真辦理,其中,推動工運策略工作,敦聘熱心社會公益之學者專家,參與勞工法制與政策之前瞻性研究工作,裨益工運發展、保障勞工權益,至為重要,應予繼續推動。
(三)為擴大充實勞工服務中心功能,特別增闢「疼惜勞工」專線,設置專人服務,並聘請林世宗、謝文田、林國明、黃秀蘭、劉昌崙等5位律師辦理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開辦以來廣接各階層勞工來電諮詢勞工問題,例如;勞工保險、勞工關廠歇業、勞工住宅,勞工失業救濟措施、勞工法令解釋、個案陳情等皆依問題專業性妥適處理或移請主管機辦理,一年以來共計70件,其中已處理30件、移案者32件,各案件陳報省政府勞工處或相關權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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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核理監事參加法定會議出席率,詳如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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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審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一、對理事會所有有經費財務支出,均採慎密審核,駐會常務監事並對每一收支傳票原始憑證等均予查核簽章,並由理事會按月裝訂成冊,提報監事會議詳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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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來,雖然理事會開源節流,財務狀況尚稱穩定,惟因會費繳交情況不理想,致有絀數,謹就各項經費收支情形,敘述如後:
(一)固定資產部份:
計有會所(一層︶及出租房屋(二間),總價值新台幣42,150,000元整,均經常妥善維護,並投保火險,確保產權。
(二)保管款項方面:
87年收入553,592元整,上︵86︶年結存新台幣10,558,758元整,臷至87年12月31日止,共計結餘新台幣11,112,350元。
(三)經費收支方面:
1、87年總收入新台幣33,038,177,50元整,本︵87︶年絀負新台幣1,439,247,50元整。
2、87年經費支出中,事業費新台幣17,972,772元,佔支出總數之70.06﹪,尚有保留新台幣3,996,134元整,需於88年繼續辦理,以上合併佔總數之85.62﹪,事業費為最大比例,特別費僅佔1.42%,認已相當撙節。
(四)會費收入方面:
1、經常會費計收新台幣4,151,622元整,短收新台幣2,135,682元整,短收率33.97﹪,列入明︵88︶年催收款項。
2、會費為本會最重要經費來源,曾修訂﹁加強經常會費徵收要點﹂之會員計算標準,期望各會員工會全力配合支持,依照會費徵收辦法繳交會費,俾改善本會財務結構,推動會務工作之重要經費資源。
3、本會(86)年以前繳交全國總工會會費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廿五條:「上級工會對所屬下級工會徵收經常會費,得照下級工會收入每月徵收分之十至十五:::」規定,按當年度會費收入之10%繳交,長久以來
未曾欠繳。惟全國總工會自86年起要求本會按全國總工會第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改選之前1年(即85年)年會員人數,自每人每年0,61元起每年以遽增方式計繳,87年按1元,八十八年按1元3角繳交。本會多次理事會議曾專案討論,均予擱置,並曾於87年3月26日全總代表大會開會前向全總提案要求全國總工會合法考量,在不減少現有各會員工會代表人數結構情況下,合情、合理解決,落實執行,但逾時10個月,未有具體回應。以致本會實際繳交全國總工會會費86年繳交451,95元、87年繳交9814元與全國總工會要本會繳交86年繳交1,242,644元、87年繳交2,053,515元、88年將要繳2,669,569元,相差數額過鉅,亟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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