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論述
[ 2008/08/07 ] 我們堅決反對以資遣費扣抵退休金

8807月號會訊 柳針】

最近勞委會召開記者會透露,行政院最後一次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決議,認為以資遣費抵充退休金的做法合理,因此,該會將配合勞基法修正,規定勞工如曾被公司資遣,在最後退休時,所領取的退休金必須扣掉資遣費。

 

我們對政府的這項政策,早在8612月號本會改版第121期的會訊表示反對,並同時有所建議,現在,我們仍然要表達對這項政策堅決反對的立場,並提質疑如下:

 

一、我們假設在被資遣時不准提領個人所存退休金,那麼在資遣時因為一時間失去固定收入,首需應付和面對的,是迎面而來的生活費用需求,而不是什麼退休金!這時卻又不能動用那筆退休金,這樣的設計,可說眼前都活不下去,還談什麽未來的養老,實在悖離常情、常理!又假設說在個人專戶裡退休金數額工作滿10年已存有10萬元,卻在此時被資遣,而資遣費為12萬元,則雇主只要在補給資遣費2萬元即可,並可在被資遣期間提用,如被資遣時為35歲,則等於其退休金儲存要35歲以後從新提存,萬一該員又於35年後再遭資遣,如此惡性循環,等於其退休金儲蓄又得重新開始,顯然將導致該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條件時產生退休金不足以養老的狀況,盡失退休金改制意義!上述二項假設不論何者為是,皆讓勞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戕害勞工權益而不是保護勞工權益!

 

二、我們要再強調,資遣費的性質,不僅僅是「買斷年資」,或是「待業期間的救助」,更包括業主解除僱傭契約的賠償和僱主對勞工多年服務辛勞貢獻的酬庸等多重意義,因此,政府在勞基法上明定對於雇主遇有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欲終止契約時,必須發給勞工資遣費,來保障被資遣喪失工作的勞工。而退休金則為延遲給付的工資,是工資的一部份,是當勞工自己有工作能力時被迫儲存的養老金。兩者是完全不同性值的!無論是資遣費或退休金,有責任感和領袖風範的企業家,應該都會瞭解並做先期提列的規劃。政府更應善盡監督、宣導,使企業儘早提存,列為經營成本,而不是協助企業如何規避、減免!

 

三、政府一再倡導勞資倫理,不僅規範勞資雙方僱傭關係存在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即使在勞動契約終了時,亦有新的權利義務產生,在勞工方面為結束事務和義務不為營業競爭的義務;在雇主方面則有給與求職時日的義務,發給資遣費的義務,發給退休金的義務,給付撫卹金或補償金的義務,給付工資的義務,這些勞基法所規範條件、事項,已是最低標準,又還要修法再降低,以資遣費可扣抵勞退金,使雇主可不盡給付資遣費義務,等於是鼓勵雇主不須付出任何成本代價解僱勞工,直接損害勞工權益,間接影響勞資和諧和倫理,允宜三思。

 

處在這資訊公開,重視溝通的時代,政府的任何政策,應以廣大民意做基礎,為化解勞工誤會和歧見,我們建議應針對全國勞工及僱主就勞退新制改革做溝通和宣導之座談會,以期其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