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清海
[ 2009/12/11 ] 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的義務與責任

        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的義務與責任
洪清海/本會顧問
 
勞動派遣制度改變傳統的勞動關係型態,也使勞動關係既複雜又脆弱。在勞動派遣關係中,要派公司只用工而不僱工,把雇主的義務與責任全部轉嫁給派遣公司,勞務成為派遣商務契約中的商品。派遣勞工在派遣關係中面臨身份與勞務分離的狀態,不僅就業安定性不足,其勞動權益的維護也相對困難。國內派遣勞工的保障問題被廣泛討論,反應出勞動派遣已經被過度濫用,並出現脫序失控現象,尤其在經濟危機中,要派公司遭遇定單不足的困境,一封電子郵件即讓被派遣勞工瞬間失業的報導,凸顯要派公司將派遣勞工視為「免洗餐具」的支配心態。
 
在謀求勞動派遣問題改善的論述中,國內最常見的觀點不外乎(一)課予要派公司連帶責任(二)訂定派遣公司設立門檻與管理(三)派遣勞工之結社權(四)同工同酬(五)派遣勞工轉為正職之機制(六)勞動派遣之行業或工作限制(七)派遣勞工與正職勞工之比例限制(八)勞動派遣應否法制化等。本文擬就第一項略加討論。
 
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提供勞務,基本上受到要派公司的指揮與監督,方能使勞務獲得最有效的使用。如果要派公司不能指揮與監督派遣勞工,則勞務的受領將難與企業的活動緊密結合,因此而減損其價值,這是勞務使用上所不得不然,故一般論者認為派遣勞工的「從屬性」,也存在於對要派公司的勞務提供上,惟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並無須負擔雇主之責。筆者認為,如果派遣勞工對要派公司具有「從屬性」,就客觀事實而言,派遣勞工與要派公司間已具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並依此認定要派公司應擔負雇主責任,在法理上應該可以被接受。惟在實務上,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之間具有勞動契約關係,因此派遣公司通常被認為派遣勞工的「真正」且「唯一」雇主。在此一情形下,如果派遣公司的經營或體質不佳,則派遣勞工的權益將難以確保,故而要求政府對遣派公司的設立與運作嚴加監督管理,並課予要派公司連帶雇主責任的聲音也越來越越大。
大陸於200811實施「勞動合同法」,雖然引發若干爭辯,但該法對勞動派遣的規制,卻不無值得台灣借鏡之處。依該法第62條規定,要派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至於勞動派遣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損害被派遣勞動者之權益時,依該法第92條規定,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台灣目前要派公司在派遣勞工的工資給付上雖能符合基本工資規定,但有關工時、福利、獎金、訓練、及工資調整等方面,卻卻與正職勞工不同,甚至發生業務緊縮時隨即終止派遣契約。要派公司在派遣勞動中享有絕對控制權,派遣公司處處仰其鼻息,派遣勞工的處境就自然更加卑微。此外,雖然在實務上不乏表現良好的派遣勞工被吸納為正職,但不少情形是要派公司更換派遣公司,卻要求新的派遣公司留用原派遣勞工,形成派遣勞工在不同派遣公司間流動的奇怪現象,也凸顯要派公司在食物鏈的優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