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案
[ 2009/05/05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05月05日
發文字號:台總雅字第97092號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後」之施行細則中可休假期間定義乙節,建請同步放寬,俾符立法精神,
             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24屆第5次理事會決議辦理。
 
二、經查,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51號令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其中第15條第3項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之陪產假業已自二日提升為三日。
 
三、復查,其施行細則第7條略以,可休假期間仍為受僱者之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二日請假。且限制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爰造成配偶分娩之受僱者,無法實質享有陪產假之權益。
 
四、建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詳如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一週之期間內,擇其中之日請假。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得順延之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二日請假。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1.   配合母法修正。
2.   擴大可休假期間,實質嘉惠勞工。
 (提案人:本會理事莊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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