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勞動33
[ 2009/04/07 ] 從「百里上訪」看大陸集體維權行動

          從「百里上訪」看大陸集體維權行動
 
【洪清海/本會策略委員會委員
 
200943日,河北省保定一家紡織公司1000餘名失業勞工,以自行車和徒步方式展開「上訪」之旅,目標為140公里之遙的北京,目的則是表達對公司重整方案的不滿,並希望得到中央政府當局的關懷與協助。據悉,該家擁有4000餘名勞工的紡織公司原為國有企業,民營化後由港商接手經營。受到全球經濟危機影響,該家公司於日前關廠,進入重整階段,失業勞工僅獲得些許的生活津貼,勞工權利受到侵害。
 
失業勞工的北京上訪維權行動,受到當地政府與公安的耐心勸導,終於在半途放棄繼續前進,結束50公里和平的跋涉。據報導,失業勞工的訴求已獲得政府當局的重視,並承諾妥為處理,因此維權行動在無衝突且未造成交通阻塞的情況下落幕。(資料來自人民網)
 
所謂「上訪」,國外媒體以示威看待,其實略有誤差,其意思比較接近向政府的集體「陳情」行動,其目的除表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不滿情緒外,最主要還在於希望得到公權力的協助,使問題獲得合理解決。從社會心理學的觀點來看,上訪行動不僅僅是一種情緒的宣泄與慰藉,更是經由問題社會化的過程來吸引社會的注意、同情與支持,使其問題最終得到政府的重視與協助。勞工因工廠歇業而失業,依法應得之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已有明確規範,勞工自可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程序提出爭議,勞工捨法律程序而取上訪途徑,基本上凸顯其對法定程序的猶豫或抗拒,並認為上訪具有較高的可期待性。筆者觀察大陸的集體勞動爭議,發現其集體行動包含罷工、靜坐、堵路、遊行、上訪及破壞廠房機器等類型,此與大陸勞動權利意識覺醒和社會快速轉型有關,也與勞動關係的政策與結構有關,且與台灣所經歷的過程有幾分相似。大陸勞動爭議社會化的傾向,具有如下之意涵:
 
一、勞工對政府的角色功能的認知與期待具有濃厚的「家長主義」色彩,認為政府有管理權能,亦有照顧責任與義務,並確信個人合法權益可經由政府之協助得實踐。而且相信政府層級愈高,可信賴度愈高,其解決問題之能力愈高,速度愈快。此一心理認知,源自於社會主義的信念,也來自勞動法制所賦予政府機關的職權高度。加上近年來大陸政府當局對勞動群眾事件採取較為務實與包容態度,政府官員處理勞工抗爭的心態與方法已有進步,因此勞工在風險與利得的評估後,愈來愈相信勞動爭議社會化是解決問題的優先選項之一。
 
二、大陸現行勞動法制,在個別勞動關係方面,明顯向勞工傾斜的保障相當周密,在實體的勞動合同法如此,在程序的調解仲裁法亦如是。至於集體勞動關係部分,雖然對勞工的結社權與集體協商權也有明確規範,表現在工會組織率與集體合同簽約率與覆蓋率上,皆有亮麗的成績單,但有關集體勞動爭議之權利與規則,則相對不足。例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雖有同一利益十人以上可以選派代表提出仲裁的規定,但並不適用於集體合同之爭議,而且集體勞動爭議行為的正當性,包括主體、方法、目的、程序等判斷基準,皆未形成規範,就連罷工行為是否合法,仍處於灰色地帶。勞動者的集體爭議行動,只要延伸到企業之外,通常被視為社會安全事件,依「突發事件應對法」處理。此一集體勞動爭議規範的不足,不僅使勞工的集體行動缺乏從正當性與合法性的自我檢視與約制,也使其集體行為面臨更高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同時也讓站在第一線處理的官員難以拿捏尺度,無法明確而快速回應勞工的集體訴求,上訪的層級因而向上延伸,這對地方勞政部門的公信力有侵蝕作用。
 
三、一般而言,勞動爭議之主體為受僱勞工、工會與用人單位,政府則為爭議行為的規則制定者、指導者與協處者。如果爭議處理機制完整而有效,勞動爭議行為將可被引導進入此一機制,並獲得合法之處理。然而,當勞工選擇法定程序外之方法,且以政府為訴求對象時,不僅意味政府角色之加重,也代表政府必須有更多資源來面對,包括人力、物力、權力、彈性與相關配套措施。例如,當大量勞工因企業關廠而失業,所涉及之問題可能包括積欠工資、經濟補償、訴訟補助、社保轉銜、失業給付、就業訓練與安置等諸多現實問題。如果政府相關配套措施不足,或缺乏部門之間與層級之間的協調與整合,將難以明確回應勞工之訴求,因而延宕處理時效,甚至使問題擴大或惡化,出現可觀的社會成本。又如,企業如因破產而進行重整,有關重整法定程序中勞動債權之保護,重整期間勞工的生計,以及重整後工作權的安排,都是極為複雜的法律與現實問題,對勞政部門而言,都是超越其職權與專業的挑戰。
 
四、大陸勞動關係體制的設計,以社會主義中國特色為基調,強調黨、政、工會、社會與職工「五位一體」的分工與聯繫運作,藉由調和「企業發展」與「勞工權益」,為和諧社會建構基礎。此一勞動關係發展架構,因為具有較高的政治性與社會性,使得做為集體勞動關係主體的工會,經常被國際學者質疑其獨立性與民主性。對此,筆者認為體制的差異來自於意識與價值的判斷,除了基本的尊重與包容外,其實並無爭辯的必要,因為重點在於體制的運作能否與社會脈動相應,並創造合乎公平正義的利益。大陸「五位一體」的勞動關係發展策略,因為在企業工會體質的強化工程尚未完成,因而缺乏企業內部解決勞動衝突的穩定機制,使得集體勞動爭議出現社會化現象。對此,筆者認為「勞資自治」機制與機能的提升,是對應企業經營環境快速變化與勞動關係多元發展的核心工程。換言之,經由「勞資自治」的強化,從而使其與「行政干預」之間取得平衡,才能避免勞動爭議社會化或政治化的困擾。
 
五、國有企業改制是大陸重要經濟改革的一環,經由政策性的改造,可以解決組織僵化與經營效益問題,活化國家資源,並帶動職工主動性與創造性,此一思維以英國柴契爾夫人所推動的民營化為代表,台灣亦經歷過民營化的紛擾與陣痛。大陸進年來的國有企業改制,造成大量勞工下崗,也因此發生不少勞工的集體抗爭,至今依然餘波盪漾。此次河北紡織廠勞工上訪,及之前的四川省自貢紡織廠的罷工和重慶計程車司機的抗爭等,都直接或間接與民營化有關。對此,筆者認為在政策上固不必因噎廢食,但在執行的規劃上,則應力求公開透明,以免招致賤賣國產圖利財團的批評。在實踐上則應做好更周詳的配套,以免造成勞工對改制後的管理模式無法適應,尤其有關改制所衍生的勞動權益的變動的保障,更應確實執行。對於下崗勞工的再就業與困難幫扶行動,也應力求到位。
 
六、農民工是大陸重要的勞動人力,各省市因經濟與產業發展條件不同,因此農民工的跨省流動在數量上極為可觀。由於戶口政策與社會保險的侷限,使農民工在就業安定上面臨更多的困難。大陸在政策與行政的推動上,雖然已注意到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保障及技能訓練和就業服務的需求,但農民工受到經濟危機而出現高流動的問題,其背後隱含維權、社保、生計及子女教育等現實議題。如何避免農民工成為集體勞動爭議的主力,值得正視。
 
七、勞工集體維權的上訪行動,突顯出大陸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勞動事務上加強整合的必要性。就大陸的勞動法制而觀,各省、直轄市及自治區政府在勞動行政領域擁有相當的主導權,包括最低工資、社保、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等,都容許該等地方政府依其實際狀況決定,並監督所轄各級行政機關執行中央及其所頒布的法令與計畫。從勞工集體維權行動轉化為上訪,其中隱含對地方政府處理方式與效率的不滿,這固然不能完全歸責於地方政府,但各層級政府的協調與支援,則有助於問題「在地化」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