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案
[ 2009/03/20 ] 勞委會回覆本會所提政策建議

              台灣總工會所提政策建議回復表
案由一
勞委會與外交部對於勞工對外參與國際會議,拓展國民外交,是否可以多補助經費?
勞委會意見
查本會為結合國內外民間力量積極推動國際勞工事務、加強我國與國際性組織及其他國家之交流、增加我國國際能見度及我國勞工施政成果之國際宣傳效果,達成提昇我國勞工福祉及國際地位、促進國際外交並深化我國勞工政策規劃及立法品質之目的,爰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推動國際勞工事務要點」,針對國內民間團體欲辦理國際性會議及訓練研習活動或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活動者,提供部分補助經費(詳附件)。
案由二
職業工會勞工希望能開辦失業保險,何時能開辦?將來認定失業的標準,可採嚴格的標準(或可比照低收入戶認定之形式來規劃)。
勞委會意見
一、 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除同條但書所列各款情事外,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爰職業工會所屬會員,如屬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於受僱期間,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並得於符合相關請領條件時,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至自營作業者,因非屬受僱,尚無本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二、 至是否將自營作業者納入就業保險保障範圍部分,查失業給付之請領須以勞工非自願離職為前提,惟自營作業者難以查核加保身分,且其失業原因亦無法確實查證,於實務認定上確有困難;另自營作業者本身並非受僱者,對於本身之就業狀況較具自主性,與一般受僱者面對非自願性失業之不可預期狀況不同,爰有關將其納入就保保障對象部分,仍須審慎研議。
案由三
桃園方面工會幹部反應,勞資雙方共謀詐取失業給付,資方徵求勞工同意後,假離職領取6成失業給付,資方補助4成。6個月失業給付領完後,繼續回任公司(工廠),但勞工並未離開工廠,實質上,一直工作。
勞委會意見
一、 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離職,檢附相關離職證明文件,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於14日內就其是否符合相關請領條件,完成失業認定,如其於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 被保險人若有詐取給付之情事,則依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案由四
建議失業給付可延長時間,但應採取階梯式遞減給付,以免造成惰性不上工。
勞委會意見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爰勞工若無積極尋職意願,即不符前開請領要件,不得申請失業給付。至有關延長失業給付期間遞減給付之方式,本會錄案留參。
案由五
國保、勞保年金開辦,增加1%費率,是否可延後實施,因目前經濟環境差,勞工失業多。
勞委會意見
一、保費須合理負擔,勞保制度方能永續經營:
勞工保險為納費互助、風險分擔之社會保險制度,繳納保費不足所生之債務以世代轉移方式處理,為避免債務過度轉嫁到下一代,必須合理負擔保費,勞保制度方能永續經營。查勞保開辦逾59年,已邁入成熟期,復以配合政策不斷放寬各項給付條件及提高給付標準,近年保險給付金額逐年成長。惟保險費率長期以法定下限6.5%計收(其中1%係移由就業保險計收,僅實收5.5%),致潛藏負債日益龐大,費率確有調整必要。

二、勞保年金制度財務負擔沈重,法定費率調整仍有不足:
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定為1.55%,依勞保局精算結果,所須費率逾22%,惟考量勞雇雙方負擔,採「費率自動調整機制」,以19年時間將費率由7.5%逐步微調至上限13%,俾明確預見其保費成本,以減緩費率調整所帶來的衝擊。爰勞保年金法定費率雖定為7.5%-13%(扣除就業保險1%,實收6.5%-12%),調整幅度已顯不足,財務負擔日漸沈重。

三、勞保係確定給付,不因景氣低迷而降低給付:
勞保給付係依勞保條例相關規定發給,為「確定給付制」,不會因景氣低迷而降低給付金額。爰勞保費率須與財務狀況及給付標準連動調整,與景氣狀況無關。倘因考量景氣因素不調整,勢必導致勞保財務更加速惡化,危及勞保永續經營。
綜上,勞保年金甫於今年初上路,而勞保費率的調整,將牽動勞保財務及年金制度的健全發展,不僅關乎這一代的保費負擔,同時也涉及將債務轉移給下一代負擔的問題,確有調整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