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9-03-31 |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立法院於今(31)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勞委會表示值此世界金融風暴衝擊國內經濟環境及勞工失業問題之際,能夠修法完成對勞工來說,是最好的賀禮,未來勞工就業安全保障更上一層樓,所有550萬名參加就業保險的受僱勞工將可受惠。 主委王如玄特別感謝勞工朋友的督促及各政黨委員共同費心竭力為勞工爭取權益,本次修法係就業保險92年開辦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擴大加保對象、增加給付項目及延長給付期間等對勞工就業安全保障均有莫大助益。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考量勞動年齡往後遞延之趨勢,並保障勞工加保權益,將加保年齡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 二、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亦可能面臨失業之風險,為提供其就業安全保障,將其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 三、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主要用意,是希望勞工育嬰期間可保有工作,穩定就業,又可以領取津貼,保障其基本生活。未來只要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給付標準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勞委會強調這樣的設計,對於落實性別平權,父母負有共同育兒責任,及降低就業市場對女性之就業歧視,可說是邁開一大步。 四、延長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給付期間至9個月:現行失業給付發放標準為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可領6個月,考量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其平均失業週期較長,再就業比一般勞工困難,故為加強保障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延長該等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可領9個月。 五、失業勞工依扶養眷屬人數加給給付或津貼,最高可為平均月投保薪資80%:考量失業勞工面臨工作收入來源中斷,將連帶影響其家庭生計,增列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六、增列得辦理僱用安定、創業協助等促進就業措施,協助企業與勞工一起渡過經營困難期,發揮穩定就業的功能。 勞委會表示,後續相關子法研擬、行政籌備及宣導工作等配套措施,已積極辦理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延長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給付期間部分,預計上半年可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