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工會「核卡議案」(Card Check Bill)的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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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本會顧問】
美國工會組織率不斷下降,已經讓勞動者正常發聲的平台面臨嚴重威脅與扭曲。如何激勵勞工加入工會,強化工會的代表性,是當前美國工會領導幹部處心積慮想要突破的障礙。據了解,美國目前私部門工會的組織率不到8%,工會在私部門的代表性須經員工秘密投票的檢驗,因此成為難以克服資方無工會的政策魔障。而工會的角色與功能,也因工會的領導與形象問題,一直未能獲得勞工的正向評價,更加使得工會難以震聾發聵。2006年相關調查發現,非工會會員不願加入工會的比例仍高達74%,僅有20%受訪者同意加入,足見工會招收會員的之不易。
隨著歐巴馬總統的上台,美國工會的政治投資將可望獲得回饋,讓工會得到久盼的絕地大反攻的最佳機會。據工會網(Unions Org)2009年3月4的新聞,美國工會可望在民主黨國會議員的支持下,讓「核卡議案」(Card Check Bill)順利通過國會審查,為美國工會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惟此一議案因牽涉到資方既有對抗權利的壓縮,也影響到「不公平勞動行為」的認定與處罰,其合理性與公平性將引發一場激烈攻防論辯。
其實,自從歐巴馬總統的上台簽署聯邦機構調高工會工資率(union wage rates)的命令起,對有關工會工棍(big labor)的疑慮即在快速擴散中。反對者認為這是歐巴馬對工會傾力助選的回饋,費用卻有納稅人人買單,而工棍則是最大的受益者,工會的氣燄將由公部門向民間企業一路延燒。「核卡議案」則是歐巴馬送給工會的另一個大禮,其代價則是讓企業支付更高的勞動成本。
「核卡議案」(Card Check Bill)又被稱為「員工自由選擇法案」(The Employee Free Choice Act;EFCA ),顧名思義,該法案的重點即在於重新創造一個不受資方干擾的環境,自由表達是否同意由工會代表其本人與資方進行協商。依現行法律規定,工會組織者於獲得30%員工的請求卡(petition card)時,全國勞工關係局即可同意其進行秘密投票選舉,成立工會代表受雇者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如果50%員工簽署請求卡,則可免經秘密投票選舉的程序直接成立工會,但雇主有權要求在全國勞工關係局的見證下進行秘密投票,藉以確認工會的協商代表性。如果工會不能在投票中獲得支持,則無權要求資方進行協商,資方拒絕其要求,並不生違反不公平勞動行為的責任問題。換言之,依現行法令,資方有介入員工秘密投票的空間,以管理權或利益左右員工的投票行為,從而瓦解勞工的團結行動,這是工會最大的痛處。如果「核卡議案」獲國會通過,則工會只要有50%受雇者簽署請求卡,即可取得團體協商的代表性,雇主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工會協商,即有觸犯不公平勞動行為的危險。當然,雇主在「核卡議案」中仍有權要求進行員工秘密投票,但除非工會同意,否則全國勞工關係局無權強制進行員工秘密投票。問題在於工會豈有甘冒投票被拒的風險,因此資方想藉由左右員工秘密投票的干預行動,將無適當介面。
反對「員工自由選擇法案」者認為,取消員工秘密投票程序,在表面上似乎保障員工自由選擇,卻忽略員工可能因此受到工會的無情騷擾或報復。相關資料顯示,自1975年以來,勞工遭到工會暴力傷害者高達90000人,死亡者超過200人。從工會的暴力記錄來看,「員工自由選擇法案」究竟在保障員工,還是在保障工會暴力,是令人質疑的矛盾。
「員工自由選擇法案」除了讓工會更容易取得員工代表性,減少團體協商的主體(acts)適格爭議,對於拘束性仲裁「binding arbitration」的引進,也有助於解決協商僵局的問題。在該法的架構下,如果團體協商因陷入僵局而無法於90日內達成協議,即應由調解機制進行調解,如30日內調解不成,則應交付仲裁,勞資雙方將受該仲裁書拘束2年,不得再議。反對者擔心過度濫用強制性仲裁,將使勞資關係陷入表面相安無事,暗中延長戰線的對抗之中,而且如果仲裁員不公正,將使一方利益受到2年之久的侵害。
筆者對雖然對「員工自由選擇法案」持正向看法,也認為國會通過的可能性很高,但對於該法通過後美國工會即可起死回生的看法持保留態度。這中間的關鍵在於工會形象的重建是否被嚴肅面對,尤其所謂的「勞工大哥大」或「工棍」的貪腐與暴力,更應該受到節制。然而,這似乎像是緣木求魚,因為工會內部的民主機制與工會文化重建需要時間,而且工會資源的壟斷者也不會讓挑戰者有運作空間。如果工會形象不能重建,則勞工對工會的疏離感將難以消除,工會組織密度容或因該法加持而增加,但會員的人數不見得同步成長,或許繳納工會服務費的非會員將成為供應工會營養的食物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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