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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9 ] 勞委會「訂定天然災害來襲勞工停止工作相關規定」會議報告

    參加勞委會「訂定天然災害來襲勞工停止工作相關規定」會議報告
邱創田/本會委略委員會委員
 
200933勞委會召開「訂定天然災害來襲勞工停止工作相關規定」會議,由郭副主任委員主持,與會人員包括勞、資、政及學者專家,本人奉派代表台灣總工會參加。對於會議設定討論事項及專家、學者補充的內容包括:「對雇主照顧義務的延伸」、「勞工安全考量」、「企業風險管理」等論述,本人表示支持,但是對於重新修訂勞基法與民法第266….不可歸責一方等見解,覺得討論起來將曠日費時。以下謹就討論主題所提看法報告如次:
 
一、應否訂定天然災害來襲時(後)勞工停止工作相關規定?
雖然多位專家認為沒有法源依據,但從「勞工生命價值」及「勞委會責任承擔」來看,為了確保勞工人身安全,及減少上下班途中或廠區間的職業災害發生,應參考歐美及鄰近國家之做法,儘速訂定「天然災害來襲勞工停止工作相關規定」。
 
二、天然災害來襲時(後)勞工如停止工作,工資應如何計給?
鑒於天然災害的不確定性,颱風侵襲不會依照我們的預測準時報到,有可能是在上班前、下班前甚至輪班時的晚間或深夜都有可能碰到,所以天然災害的發生,為不可抗力之事實,不可歸責於雇主或勞工一方,但雇主應善盡「企業社會照顧責任」,【企業的社會責(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要符合企業社會責任必須遵循道德的規範,最重要的是,企業不能像過去一樣只對股東負責,而是要對所有經營上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人權、員工權益等負責】。因此,天然災害應被視為「企業經營風險」的一環,工資理當照給。若因業務特殊,必須員工於天然災害來襲時出勤,宜由勞資會議協商另訂補償辦法。
 
三、天然災害來襲時(後)勞工如依約定出勤工作,工資又應如何計給?
如果中央發佈颱風訊息是在上班途中、上班中或下班前,到廠者視為正常出勤,但雇主基於員工人身安全考量,請員工返家確保安全,雖然工作只有一小時或不等,工資仍以一天計算。
另一方面,如雇主對於出勤員工,同樣以外出或返家途中有路樹、看板等安全考量,而決定留下員工照常工作,因係屬勤務時段內,未佔用員工個人時間,員工自應尊重雇主決定。但若於颱風天雇主仍強行要求勞工工作,不幸發生意外時,應以發生職業災害標準加倍補償給付並發放慰問金。
 
結論建言:
經中央判斷發佈天然災害颱風來襲而停止上課上班時,公司基於照顧員工安全之社會責任,應將天然災害應被視為「企業經營風險」,對未出勤或提早下班之勞工,其工資應照給。若因業務特殊,企業要求員工於天然災害來襲時出勤,宜由勞資會議協商另訂補償辦法。颱風天雇主強行要求勞工工作,如不幸發生意外時,應以發生職業災害標準加倍補償給付並發放慰問金。對於天然災害來襲,勞資雙方應相互體恤,共同彌補將災害損失降至最低,在天然災害颱風來襲後,勞工亦應基於勞資一體、共榮共存理念,配合公司以最高效率,同心協力達成生產挽回計劃。
 
以上參與會議報告提交台灣總工會理事會討論後建請勞委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