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7萬課程105年上半年度「地政人員登記專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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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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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6(星期六)~2016/7/2(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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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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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六、上午9:30~12:3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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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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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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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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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由:因應不動產產業的變化,加強法令與實務研討,針對不動產業未來市場發展的新趨勢,整合相關知識與技能,以因應市場的需求以強化個人的核心競爭力。
技能:本課程針對相關不動產與土地登記相關法令、案例與實務專題探討,提升專業與相關知能,增加職能競爭力與時俱進。
品德:增進專業法令知識與整體素質,兼顧國家法規與職業道德,提昇專業形象。
講師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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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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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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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德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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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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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土地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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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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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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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信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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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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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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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條例 土地稅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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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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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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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相關法令 地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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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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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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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消保法、不動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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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明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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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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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地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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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進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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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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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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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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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土地登記抵押權理論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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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6
09: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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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德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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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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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土地登記抵押權理論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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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6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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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德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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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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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共有土地之處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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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3 09: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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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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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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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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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3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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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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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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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說明書要點土地稅相關法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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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30 09: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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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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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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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說明書民法與土地法相關法規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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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30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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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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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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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民法地政法律常識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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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7 09: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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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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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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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民法地政買賣債權物權糾紛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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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7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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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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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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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登記之法令與實務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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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4 09: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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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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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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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登記之法令與實務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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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4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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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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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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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農地移轉、分割之法令與實務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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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1
09: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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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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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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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農舍移轉之法令與實務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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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1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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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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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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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特殊繼承登記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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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8
09: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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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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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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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特殊繼承登記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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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8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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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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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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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土地登記與地籍清理財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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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8 09: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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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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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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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土地登記與地籍清理財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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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8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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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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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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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地政業務基本概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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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5 09: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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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明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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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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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地政業務基本概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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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5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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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明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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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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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土地登記與稅制篇法拍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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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
09: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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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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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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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法拍民法債權物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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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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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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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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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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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北屯區興安路一段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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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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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參訓費用$9,000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補助$ 7,200元,參訓學員自行負擔$1,800元)
政府補助一般勞工訓練費用80%、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訓練費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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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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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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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就業通-三年七萬課程
課程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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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起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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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6~201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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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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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檔案下載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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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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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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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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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堂課請繳交:身份證正反面影本2份、存摺封面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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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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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時應先繳全額訓練費用9,000元。
符合補助對象者:
(一)政府補助80%:7,200元,自付20%:1,800元。
(二)政府全額補助100%:8,000元。
二、全額補助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更生受保護者、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含)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為全額補助對象,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三、參訓學員須取得習結訓證書,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ㄧ,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經行政程序核可後,方得申請及取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本計畫之補助。
四、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參訓學員僅投保裁減續保(勞保投保證號前3碼為075或175)及職災續保(勞保投保證號前3碼為076)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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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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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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