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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02 ] 6/2國定假日上班,資方該日以上班8小時存記,適法性?
請問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但因工作性質不同而國定假日上班,資方該日以上班8小時存記,普通上班日再自行補休,且資方以全年度總休假日計算員工上班,有無違反或規避勞基法部分條文案,請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