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小女於102/4月到連鎖飲料打工,於103/10離職,之後我才發現,公司規章有寫(1.遲到一分扣5元,2.曠職一日扣2400元,上班使用手機扣當日薪.)時薪也是90-100元
1.小女有天遲到扣薪超過當日時薪100,合理嗎?
2.跟老闆理念不合,有一天沒去上班(算曠職)也扣2400 3.為了找房子的事在上班時間是有接了幾通電話,但都是聊一下(沒影響工作範圍之下)也扣了當日薪近千元 有去勞保局查了資料,發現居然近一年半來公司沒幫小女投保,同時有去市政府申訴,之間有註明(指派調解人員)但承辦人員卻善自改資料,變成其他調解人員,我發現之後,有跟承辦人員告知,他卻不願意改回,其間也有其他人員打電話來遊說
遊說人員說去電負責人,負責人的說法,小女不是他的員工,是派遣人員,也說我們指派人員,他們也是要指派,所以說時間會拖很久,要我們使用現成的調解人員 請問: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本意嗎?
市政府的做法對嗎? 〈本會答覆〉請連結至 “工讀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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