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勞政機關乃工會的主管機關,彼此在相關勞動法上具有業務連結性,工會基於法定地位和服務會員的責任,故其參與勞動治理(包括職訓)不單純是利益關係人的身分,而是以治理伙伴自許(甚至還帶有一些家長主義的色彩),這是工會與其他辦訓單位在角色認知與定位上最大的不同。本人認為,目前台灣工會系統零細化有其歷史背景和結構性因素,政府長期的統合和宰制,更是脫不了干係,因此,如何透過適當的培力機制,協助工會強化組織和能力,使工會組織能成為勞動治理的實質伙伴,這是勞政機關無可旁貸之責。 〈內文詳情〉請連結至 “勞動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