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1月號會訊愚人 】
根據現行工會法的規定,工會幹部分選任幹部合聘任幹部兩種,期中選任幹部更是構成工會的主幹,舉凡工會的決策機構-代表大會的代表,工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的理事,工會的監察機構—監事會的理事,工會的基層樁腳-小組長、可以說都是經由選舉所產生的,甚至於工會的聘任幹部,也事經由選任幹部產出以後聘任的,因此,選舉辦法的是否妥善周延,是相當重要的,無論是機關或單位,「人」和「錢」是所賴以運作的兩大要素,而「人」的重要又優先於「錢」,但「人」的進用選任,彼此互異,只有工會組織,完全以選舉決定,只要選舉過程平和順利,不發生爭議,工會的健全發展,無形中已邁開了一大步。
但是,根據了解,有些工會目前並未體認此一重要性,以至在選舉的時候,紛爭迭生,究其原因,是這些工會採取了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的規定,做為它們的選舉辦法,不僅他們如此,基層勞工行政人員也這樣認為,其實工會固然也是人民團體之一,但該項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的規定是針對工會以外的各類人民團體如社會團體,自由職業團體、教育團體,婦女團體而訂定規範的,它在草擬訂定過程中,並未針對工會特性加以了解,工會可不可以不受其拘束呢?根據修正過的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一條「人民團體之選舉之選舉或罷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也就是將以前條文中的『法律』改成『法令』,的更易修正,彌補了上述的缺失,工會是根據工會法組織而成的團體,有其主管機關,而各工會之間由於產職業性質各殊,並不盡完全相同,當然可以自訂選舉辦法,這跟我們現在所倡言的工會自主化,關係密切,務必加以審慎評估,為免各級工會不知從何處着手,最簡易的方法,就是以該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惟餐可依據,加上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等規定為準則,就不致茫無頭緒了。
其次,是關於選舉方式的確立,為什麼前面說,採取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進行選舉的工會會有選舉爭議,除了像採通訊選舉、代表選舉由常務監事間選等一般性的爭議外,最主要還是該人團選舉辦法第四條所定的選舉方式,依據它的規定,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單記法,二名以上時,已採連記法為原則,限制連記法為例外。但由於對限制連記法為例外。但由於對限制連記法例外規定「須經全體應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主張」不盡了解而造成爭議的最多,深就條文含義,對限制連記法的採用,必須有以下幾項條件:
一、經全體應出席會議三分之一以上之主張。
二、會議常提出,不得以書面簽署代之。
三、三分之一以上之主張應以親自在場出席人數為準不包括委託出席人數。
就筆着個人接觸,絕大多數的主張都是事先簽署好,甚至包括委託人數或着已訂有選舉辦法卻又主張採取該一規定而引起,各說各話,意見紛云,往往造成議事失控並埋下日後爭端的引線,代價相當大。我們回過頭來探討單記法、連記法和限制連記法這三種選舉方式的利弊得失,持平而論,完全要看團體的主客觀因素而定,沒有那一種只有「得」而沒有「失」的:我們從民主要求的角度來看,當然單記法最公平,因為它無所為多數、少數,每個人都有機會,限制連記法次之,連記法再次之;我們換另外一個角度,以功能的發揮和會務的安定性來看,則連記法最佳,單記法次之,限制連記法最差;如以保障少數的角度來看,當然是限制連記法最好,但它的後遺症易形成小團體,造成團體分裂,派系對立明顯,並不甚理想;因此在選舉方式的採行上,乃是相當大的一門學問,基本上基於目前工會組織功能普遍偏低,且又因國人特性屢因選舉而起紛爭,為了團體運作能團結一致,為了讓會負責幹部放手施為,為了避免因選舉而產生的派系抗衡牽制,為了能充分發揮公會的功能,筆着建議以採連記法方式進行公會的選舉為最佳方式,如此,當甲派勝利,則三年任期內完全看他的表演表現,乙派則為在野力量,用以監督,如有義執政,則屬休養生息,抹兵厲馬,努力經營的狀況,如此民主政治的精義,隱現於工會,幹部們豈能不以會員利益作考量!且該一連記法的規定,以在章程中明訂為最佳,藉以避免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例外規定所造成的紛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