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6月號會訊愚人 】
為了便於各級工會組織擬訂候選人登記制的選舉辦法,本期特別搜集台灣北區郵務工會理監事選舉辦法及有關登記簡則,登記連署辦法等作為參考範本;當然,每一個工會特性和歷史沿革都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論,最重要的,任何工會典章制度的訂定,都必須依循法定程序作為,方足以規範會員。以下是有關辦法內容的介紹。
壹、台灣北區郵務工會理監事選舉辦法
(1)本會籌備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通過。
(2)內政部七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臺內勞字第23652號函準備查。
(3)本會第三屆第九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5.24.臺79.勞資一字第10798號函準備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須由上級工會派員監選,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四條 本會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額依本會章程第九條之規定,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第五條 凡本會所屬各分會之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年滿二十歲,經由當選之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三人之連署者,均享有被選舉權,選舉權則以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為限。連署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理、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已無記名連記法圈選投票選舉之,按其應選出之名額,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前向理監事候選人應擇一辦哩,有關候選人登記簡則及遵守是向另訂之。
第七條 理、監事之選舉應於選舉前十日將選舉日期、投票方式、應選名額、候選人號次公告並函達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周知。
前項之選舉票由本會製發並須加蓋本會圖記及監選人印章。
第八條 理、監事之選舉,須就選舉人中推選發票員、唱票員、計票員及監票員等各若干人當場開票,如選舉時時,出席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會議主席應佳警告,不服警告時,應按情節輕重,經間選員之同意後當場宣佈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
(一)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選選票者。
(二)將選舉票攜出會場圈選者。
(三)擾亂次序或妨礙選舉進行者。
前項選舉經截止投票後如發覺有選舉舞弊或違背法令情事時,會議主席得於投票完畢後,宣佈將票匭加封,俟呈報主管機關核辦後,再行開票。
第九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規定之選舉票者。
(二)圈選人數超過定額者。
(三)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四)在選舉票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致顯有暗號作用者。
(五)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六)不用工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七)圈選後經塗改者。
(八)圈選地位模糊致不能辦認所全為何人者。
(九)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辦別圈為何人者。
(十)在同一格內圈選兩次以上者。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如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第十條 選舉完畢由主席當場宣佈選舉結果。當選人姓名、籍貫、年齡、簡歷函報主管機關核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貳、台灣北區郵務工會理監事候選人登記簡則
一、依據台灣北區郵務工會理監事候選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台灣北區郵務工會理監事候選人登記簡則(以下簡稱本簡則)。
二、本會理監事候選人登記有關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一本簡則辦理。
三、凡欲參加理監事候選人登記者,應於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期限(十日)內天填妥登記申請書(付件一),檢附規定支連署書三份,親自或限時掛號函寄(以郵為憑)選務單位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同時登記為理事、監事之候選人。
四、完成登記手續之候選人,因故放棄候選,得於抽籤決定號次前,檢被撤銷登記申請書(附件二),親向原登記單位申請撤銷登記,一經完成撤銷登記者,不得再行登記為同一職位之候選人。
五、選務單位受理登記前應將擇定抽籤排定候選人號次之日期通知書及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冊一併交登記人簽領(或掛號函寄),並按時辦理公開抽籤,排定候選人次號。
候選人未到場者,由選務單位代為抽籤。抽籤結果,於選舉前十日公告之。
六、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應遵守「理監事選舉候選人遵守事項」(附件三)之各項規定。
七、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叁、台灣北區郵務工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登記連署辦法
一、依據台灣北區郵務工會理監事候選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台灣北區郵務工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登記連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凡參加本會理監事候選人登記者,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凡參加本會理監事候選人登記者,須取得當選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鰾三人出具親自簽署之連署書始得辦理候選人登記事宜。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連署候選人以各二名(含本人)為限。
四、本會應於公告候選人登記事項之日前將空白「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登記連署書」(如附件)各二份寄交當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收訖,以供其連署。
五、前條規定之「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登記連署書」由本會製發,加蓋圖記始為有效。
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經親自簽署「理、監事選舉候選人連署書」交由被連署人持向選務單位辦理候選人登記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及任何聲明。
七、被連署人已取得規定之連署書三分,不得再要求連署,如逾規定數者,應退交原簽署之代表連署他人。
八、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除得連署合於理、監事選舉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會員亦可作為本人連署。
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檢視以上三個辦法的條文內容,可能並非周延,待補充者仍多,但它卻是經過理事會議的討論,代表大會的決議,主管機關的核備,有完備的法定程序,是合法並且有效的工會典章制度規範。它是一個工會組織承先啟後經過多年摸索得到的經驗累積,並將之制度化、法規化,工會民主和工會自主的意義就在於此,因此特別引介,希望能達到「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效果,期有助工會運動的發展。